(布城1日讯)尽管去年上诉庭在公正党斯里斯蒂亚州议员聂纳兹米案件中裁决2012年和平集会法违反宪法,但柔佛人民公正党执行秘书尼斯华兰挑战和平集会法一案今日却上诉失败,上诉庭三司今日裁决和平集会法第9(5)条文并无违反宪法,因而维持原判,尼斯华兰被罚款6000令吉。
尼斯华兰在505大选后主办新山“黑色集会”,却没有集会前10天通知警方,因而触犯和平集会法,于2013年9月26日被地庭宣判罪名成立,罚款6000令吉。
以丹斯里莫哈末劳勿斯法官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裁决,和平集会法第9(5)条文并没有违反宪法,因此维持地庭原判。承审此案的另2名上诉庭法官是拿督莫哈末扎瓦威和拿督扎马尼。
莫哈末劳勿斯在宣读判词时仅指出,上诉庭三司不同意之前上诉庭对公青团团长聂纳兹米案件做出的判决,因三司都认为和平集会法第9(5)条是符合宪法的。
不过,尼斯华兰代表律师西华拉沙对上诉庭所做出的裁决感到失望,尤其上诉庭并没有回答上诉方所提出的问题。
西华拉沙表示,之前他们曾向法官提出公正党斯里斯蒂亚州议员聂纳兹米的判决作为参考,但上诉庭却在宣判时仅稍微提及该案例,并没有解释为何不采纳上诉庭之前所做出的判决。
同类案例不同判决
“我感到非常失望,上诉庭清楚表示不同意同样是上诉庭法官之前(对聂纳兹米)的裁决,上诉庭不能推翻其他上诉庭的判决,这是联邦法院的权利。”
他指出,聂纳兹米的状况与尼斯华兰完全一致,上诉庭理应可参考聂纳兹米的判决来裁决,才不会出现上诉庭对同一类案例做出不同判决的状况。
他解释,聂纳兹米和尼斯华兰的判决都来自于上诉庭,却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势必会让公众和法律界感到混淆。
“今天是我国人权运动的糟糕日子(Bad day),因为在宪法中受到保障的和平集会自由被限制了。”
根据和平集会法第9(1)条文,集会主办方必须在集会前10天通知有关当局,而第9(5)条文则阐明,任何抵触第9(1)条文者将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
与尼斯华兰同因在2013年5月举办黑色大集会的聂纳兹米,在2014年4月获上诉庭撤销控状。当时上诉庭裁决和平集会法第9(5)条文违反宪法,被视为人权行动的新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