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董总秘书长傅振荃表示,傅派代表律师明日将单方面约见高庭法官,投诉董总主席叶新田并未按照高庭谕令向25位中委发函,召开纳入解散及重选董总第29届常委会议案的中委会会议,同时向法官申请调整章程规定的会议法定人数。
他指出,傅派代表律师在今早已向叶派代表律师发函,指叶新田没有遵照高庭的谕令,按照董总章程5.2.1及5.2.2条文,向25位中委发出会议通知书。
他说,傅派律师邀请叶派律师在今日12时以前答复,是否愿意一同约见承审此案的高庭法官瓦兹尔阿南麦丁,寻求法官对25位中委名单事宜做出决定,但由于叶派律师不在吉隆坡,因此傅派律师明日将单方面约见法官。“若双方律师同意约见法官,那事情就简单多了。但对方律师人不在吉隆坡,我们的律师明日会单方面约见法官,向法官投诉叶新田违反谕令,要求法官给予答案。”
董总章程第5.2.1条文阐明,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6个州属会为“中委州”,其余为“非中委州”;但其中1个中委州须保留给砂拉越和沙巴2个会员轮流出任;剩余的5个“中委州”则,须保留给西马11个会员竞选出任。担心会流会
章程第5.2.2条文阐明,之后每个中委州各委派3位代表,非中委州各委派1位代表,联合组成有25位中央委员(简称“中委”)的中央委员会(简称“中委会”)。
傅振荃于今日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提及,法官的谕令只说明,会议的出席者必须按照董总章程5.2.1及5.2.2条文组成的25位中委,但却未说明会议是否也必须按照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
他解释,董总章程规定中委会议的法定人数为17人,以及包括主席委任的7名中委,即全体中委会共32人。而法官谕令的中委会会议却限定25人,法定人数是否能因此作出调整,仍需要获得法官的许可。
他认同傅派在会议人数占上风的说法,惟担忧该会议最终受限于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恐怕会流会。
无论如何,他强调,9州董联会在交流会已达成共识,各州委任的中委势必出席该场中委会议,而出席者则依照社团注册局所提供的董总中委名单。
高庭在6月1日谕令董总主席叶新田必须在2天内发出会议通知书,在14天内召开中央委员会,以讨论解散与重选董总第29届中央常委会2项议案。
叶新田昨日向21位中委发函通知,定于6月14日(周日)召开中委会议。然而,会议出席者名单与傅派提出的社团注册局中委名单有异。
按照叶派的中委名单,叶派占9人,傅派则占13人;反观傅派的中委名单,则叶派占8人,傅派占17人。两份名单都以傅派占大多数,惟若按照叶派的名单,若挺叶者都不出席会议就无法达法定人数,会议最终或以流会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