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讯)民主行动党法律局主任哥宾星表示,行动党反对伊斯兰党吉兰丹州政府在本月18日的州议会上提呈伊斯兰刑事法,并促请民联领导层必须决定是否支持这项法案,以及如何处理此事。
他表示,其实伊党充分了解到,实施伊刑法并不是民联议程的一部分,但他们仍然一意孤行地想要在州议会中提呈这项法案。
“恕我直言,民联三党并没有对此事达成共识。对此,我坚决认为,此事不能,也不允许发生。”
哥宾星重申,行动党全面反对伊党在3月18日的丹州州议会中提呈伊刑法的提案。
不适用于大马
“我们已经说过,(伊刑法)这是违反联邦宪法,同时也不适用于马来西亚。”
他促请民联领导层,必须立即做出明确和坚定的决定,是否要支持丹州政府的这项法案,以及之后要如何处理此事。
哥宾星今日发文告指出,丹州伊刑法技术委员会主席拿督莫哈末阿玛否认,将在本月18日提呈丹州议会的《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典》修正法案,是重新提呈1993年伊斯兰刑事法。
他表示,实际上伊党将在18日重新提呈有关法案,而不是所谓的修正案,因这项将被呈上丹州州议会的法案被称为《2015年伊斯兰教刑事法典II(1993年)草案》。该草案的内容共有71条条文,多达34页。
他解释,组成2015年伊斯兰刑事法案的条文内容包括,伊刑法罪行、人身伤害罪行、证据,以及执行刑罚,而这些也是《1993年伊斯兰刑事法典》的一部分。
“这并不是修改1993年法典的修正案。它本身就是一项重新提呈的法案,内容几乎包括了1993年法案的整个内容。”
他说,并不是只有他一人发现到问题所在,在3月12日的民联最高领导层会议上,出席的领袖都发现这个问题。
他说,这也是为什么伊党被要求将这事带回丹州讨论,并重新考虑他们立场。
倘未达三党协议 伊刑法不实行
民主行动党全国宣传秘书潘俭伟表示,民联三党已达致共识,若伊斯兰刑事法推行内容,无法达到三党的协议,伊刑法绝不能实行。
他指出,在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典就已在丹州议会通过,伊党目前是针对该法典提呈修正案,仅是在对法令作出改进,而非推行新法令,因此行动党很难作出反对。
他解释,过去可让非穆斯林自由选择是否采用伊刑法,如今伊党计划对伊刑法修改,则是有关法令不能在非穆斯林使用。
“《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典》,在1993年就存在,而伊党目前计划修正,是对法令作出修改,而行动党也在周四的民联会议内,表明伊刑法只能作出修改,而非成新法的立场。”
“伊党提改进是指以前非穆斯林可选择使用伊刑法,而现在则会是规定非穆斯林没有权利使用。因此该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对这种修改作出反对,因为是项改进和修改的法令。”
潘俭伟今日出席第11届《阳光天使》志工培训营发布会后,如此向记者表示。出席者还包括八打灵再也市议员谢秀贞以及《阳光天使》志工培训营营长黄永雄。
《阳光天使》志工培训营公开给年龄届15岁或以上的民众参加,有兴趣者可联络八打灵美门残障中心,03-78736579或浏览网站。
潘俭伟强调,伊刑法的落实仍有违反宪法问题的存在,因此仍有执行上的限制与挑战,惟民联三党就以作出共识,指伊刑法必须要达到三方的共识协议,否则一律不得实行。
“如果马华民政要批评我们的话,那么他们为什么没有向支持该法令的巫统抗议?我们三党领袖就说得非常清楚,若伊刑法不能采用民联达成共识的协议,这是不能够实行的。
此外,他说,民联将持续在国会中施压,让一马发展公司(1MDB)财务问题,查得水落石出。他说,涉及一马公司财务问题的部长都有必要作出详细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