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7日讯)联邦法院五司今日批准森美兰州政府的上诉准令申请,以挑战上诉庭允许男穆斯林“男扮女装”的裁决。
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为首的法院五司指出,法院批准这项上诉准令申请,并允准在这项申请中聆审一道争议课题,即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第66条文,是否违反联邦宪法第5(1)、8(1)、8(2)、9(2)以及10(1)(a)条款。
在这项上诉申请中,森州政府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共提出7道法律课题,而辨方,即3名变性人的代表律师艾斯顿,则提出4道课题,但法院最终决定将双方的问题缩成一道课题。
承审这项上诉准令申请的另4名法官包括东马大法官丹斯里理查玛拉尊、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扎哈拉、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苏里亚迪及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
“剥夺生活尊严”
森州政府的代表律师包括沙菲宜及森州法律顾问依斯甘达,而3名变性人的代表律师则是艾斯顿及法里阿扎;代表森州伊斯兰理事会的是前律师公会主席苏莱曼。
今年11月7日,上诉庭做出标志性裁决,指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第66条文违宪及无效,因为这项禁止患上“性别认同障碍”男穆斯林“男扮女装”的条文,已剥夺了他们的生活尊严。
根据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州)第66条文,任何在公开场合上身穿女人装束或伪装成一个女子的男性,就是犯罪。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高1000令吉,或者是监禁最高6个月。
本案的3名变性人莫哈末朱查里、苏古嘉尼及旺法依罗,因“男穿女装”而在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第66条文下被控。
他们是于2011年2月入禀芙蓉高庭,挑战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州)第66条文违宪,惟高庭在2012年10月11日驳回有关申请,理由是他们生来就是男生及穆斯林,因此无法豁免受到伊斯兰法律的约束。
因不满高庭的判决,3人向上诉庭提出上诉,要求上诉庭宣判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第66条文无效及不符合联邦宪法。
拒让5州伊理会介入
联邦法院今日拒绝让5州伊斯兰理事会,即霹雳州马来人习俗及伊斯兰理事会、联邦直辖区、雪州、槟城及柔佛伊斯兰理事会,介入“禁止森州男穆斯林男扮女装上诉案”。
尽管如此,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以森州伊斯兰理事会与此案有直接利益为由,允许该理事会介入。
共有6州伊斯兰理事会向联邦法院申请介入此案,惟法院只批准森州伊斯兰理事会的介入申请,至于其他州的伊斯兰理事会则获准成为观察员,并可要求进行陈词。
6州伊斯兰理事会是以法庭对此案的裁决,将影响州内变性人的权益为由,要求介入此案。
代表3名变性人的代表律师艾斯顿则提出反对,他指出,此案与他们完全没有关联,并且不会对其他州构成影响。代表森州伊斯兰理事会的是资深律师苏莱曼。
值得一提的是,3名变性人今日没到上诉庭聆听上诉准令申请。
另外,姐妹要正义组织发言人蒂拉嘉指出,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国的大马政府,应采取行动调查针对变性人社群的虐待行径,以保障人权及法治。
他指出,问题是,基于这项上诉申请,森州伊斯兰法庭依然可在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第66条文下,不释放被捕的变性人。
“我们只希望可以过我们想要的生活,包括自由装扮。当跨性人因装扮成异性而被逮捕时,我们就必须意识到这已构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