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3日讯)联邦法院今日裁决,驳回新山中华公会针对该会员籍资格被冻结起诉柔佛华总败诉的上诉申请,维持高庭和上诉庭的决定,并要求新山中华公会支付1万令吉堂费。
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一致裁决,此案起诉人即新山中华公会应该根据华总章程第24条,通过内部解决纠纷,而不是带上法庭。
承审的另四司分别是西马大法官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东马大法官丹斯里理查玛拉尊、联邦法院法官拿督阿扎哈以及丹斯里苏丽雅蒂。
辩方代表律师彭学良在庭外向媒体指出,《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第2条文已清楚阐明,公司不被定义为社团,因此身为非营利有限公司的新山中华公会,应向社团注册局注册成为社团,才有“资格”成为柔华总的会员。
根据社团注册法令第2条文,社团不包括在大马其它法令下组成的协会或者是团体,例如公司、工会以及合作社,社团的定义为任何拥有7名或以上会员的协会、俱乐部以及团体。
柔华总会长拿督林家全表示,新山中华公会早期是注册为团体,但他们却在1979年隐瞒柔华总,自行更改注册为非营利有限公司,在社团注册局要求柔华总厘清该会在柔华总合法会员的地位后,柔华总才做出冻结新山中华公会会员资格的决定。
他说,若新山中华公会注册为团体,柔华总还是“欢迎”他们加入柔华总。
另外,诉方代表律师彭功成认为,辨方不能在此案援引社团注册法令第40条文(纠纷决定)来辩驳,因为第40条文仅适用于涉及公众利益的社团,但柔华总只是普通社团。
新山中华公会是于2013年9月11日,针对柔华总冻结其在柔华总的会员籍一事,入禀新山民事高庭,以期通过法庭裁决,厘清在公司法令注册的团体能否成为社团的一员。
新山民事高庭及上诉庭,分别在去年1月26日以及7月23日,驳回新山中华公会的诉讼以及针对败诉裁决的上诉申请,理由皆是诉方必须先提出内部上诉,不是直接通过入禀法庭解决纠纷。
该公会在入禀书中提出4项要求、即要求法庭谕令有限公司可以依循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2条文,成为合法注册社团的会员、要求法庭谕令新山中华公会是柔华总的合法会员、要求答辩方负担堂费以及其他法庭认为合理的谕令。
出席力挺的柔佛华总会员还包括署理会长拿督曾敬俊、第一副会长邱亚明、第二副会长拿督黄端阳、查账林松桦以及古来理事吴金发。由于新山中华公会代表没出庭,无法向他们取得任何针对此案判决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