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沈可婷意外撞死8名马来小孩的案件还有其他人证,会是怎样不同的判决结果?
或者,这些马来小孩如果出庭,他们又会说什么?
他们会理直气壮地生气,还是会愧疚反省自己的行为而道歉?
别以为这是一个无谓的假设。
这是一场欠缺证人的判决,没有CCTV或行车记录仪,有的只是沈可婷的供词,外加其他后续查案的推断,以及推事庭之前审理时提呈的材料,让这场意外事故少了更全面的讯息。
很明显地,这是场具有高度争议的法庭审判。在高庭阶段,要单凭纸上的说辞,还原事情真相,从而做出允理惬情的判决,非常考验法官的智慧。尤其这个案子的被告与死者,可能都是好人,在意外发生前,彼此都过著安稳无忧的生活。
虽然,很多人可能不认同,觉得三更半夜会到街道飙脚车的小孩,就是顽劣小混混的印证。
我不否认有这种推测,但不排除当中也有人可能真的纯粹把飙车当兴趣,或受到朋友煽动而加入,才会在大半夜瞒著父母跑出去,在大道上享受一场自由的青春狂奔。
所以,我不会说这群小孩该死。尽管他们必须为行为负责,但年轻人不知天高地厚,总以为有些冒险纯粹是荷尔蒙的熊熊燃烧,丝毫没有察觉某些事会对自己或别人造成伤害。
同时,我也不会把责任完全归属在死者父母手上,毕竟面临成长期,很多父母就算耳提面命,小孩听不进去就是听不进去,甚至会做出阳奉阴违的事。这次悲剧,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法律与人性
既然这是场没有动机的意外事故,导致原本毫无交集的生命从此背负沉重的情绪,因此这种判决才要更谨慎。法官应该不能仰赖昔日一般的法律知识来下判,而应该展现跟高度的抽离思维,将法律与人性都一并放到天秤上,好让这个意外事故都有令人心服口服的超然结果。
一场毫无杀人动机的意外,被告也符合驾驶者应有的态度,关键在于道路盲点的争议。一边是在漆黑夜晚开著灯,在属于自己的方向道路驾驶,一边是毫无讯号的恣意游走,以为凌晨三点钟的道路不分方向,像是体育馆内没人打扰的独占赛道。
所以,究竟沈可婷是鲁莽驾驶,还是危险驾驶,我想这些都只是法律上刁钻用词。我只是希望,这个事故发生后,若要解决日后伤害最好的方法,就是判决带来的善后意义。
善后并不应该只是一味保护比车子更小的公路使用人,“铁包人”的司机肯定就吃亏。若法庭以为这样就是保护弱小,这反而会加剧脚车或摩多骑士的无礼驾驶态度,“反正犯错责任一定在开车的人”,这种思维若获得法律保障,最终只会导致更多类似悲剧发生。
法律当然不完美,所以法官更不能有偏颇立场。若要从这次事故中获取经验,与其不断放大被告的撞车结论,纠结在她为何无法避开这些小孩,倒不如放大整体脉络,把所有相关人的偶然与必然因素都纳入,再将心比心,划分归属责任,这才符合公平判决的意义。
沈可婷当然要承担一些责任,但离世的马来小孩也无法逃脱责任归属。我们固然要对死者抱持尊重,但尊重并非代表就能完全豁免违规的因由。最重要是,沈可婷从事发到现在,都保持著诚挚的态度面对后果,这也是这次特殊审判中不应该忽视的因素。
惩罚并非是法律目的,是否趁机传递教育讯息,才是法律底层隐藏的关键人性价值。若伤害已造成,彼此都认清疏失,判决更应当要凸显这点意义,这样对被告或死者家属来说,才是最公平的安抚。
但6年外加6000令吉,对比国内许多更重大的滥权贪污案件,一个奉公守法且勇敢面对后果的小女孩却要如此葬送青春,任谁看了都觉得太刺眼。
到最后,这是不是对沈可婷人生的另一种误杀,我没答案。我只知道,当审判的天秤缺乏周全的人性考量,最终陪葬的可能是整个民主法治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