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内外的报纸和杂志刊登了许多不实报导。这些报纸和杂志不理会,刊登不实报导将对其行为的受害者或对国家安全和经济造成不利影响。新条款旨在鼓励新闻媒体更负责任。”
上述言论看似为立法打击“假新闻”(fake news)辩解的说辞,例如首相纳吉曾在2017年3月22日的“全球转型论坛”上非议“假新闻”形同“经济破坏”(economic sabotage)。但上述引文并非出自纳吉之口,而是他的前政治守护者马哈迪于1987年12月3日在下议院提呈《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修订法案时,为新增第8A(1)条款打击“不实新闻”(false news)之说辞。
当时兼任内政部长的马哈迪所提呈的修订法案大幅度扩大了内政部长管制印刷机及出版品的行政权力,以致法院也无权推翻内政部长的行政命令,而新增的“发表不实新闻之罪行”(Offence to publish false news)条款阐明,凡是任何出版品恶意刊登“不实新闻”,其承印商、出版人、编辑及作者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三年或罚款不超过两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压制损害政府言论
我手上没有“不实新闻”条款用了多少次的统计资料,但是社运圈和在野党应该记得两个瞩目案例。第一个案例的受害者是已故时任妇女力量组织(Tenaganita)执行主任艾琳(Irene Fernandez,1946-2014),她因发表《外藉劳工在扣留中心遭遇虐待、折磨及不人道对待》备忘录,揭露非法外劳在扣留中心内惨遭毒打、性侵、营养不良、脱水及不获就医等不人道待遇,在1996年3月遭警方以此条款提控。
经过七年的审讯,推事庭在2003年判她罪名成立,刑期12个月;再经过五年的上诉,吉隆坡高庭在2008年11月判她无罪。这场官司折腾了艾琳13年,出庭300次!
另一个案例,现任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应该会感受特别深刻。1995年,林冠英时任马六甲市区国会议员,因处理轰动一时的“15岁马来少女疑遭马六甲首席部长性侵事件”而被控“发表不实新闻”之罪名,最终被判入狱18个月。
检方提控林冠英的“案情”是指他在巡回讲座会的传单印上“罪犯逍遥法外,受害人遭监禁”(Criminal Free,Victim Imprisoned)的字眼,而“实情”是该少女仅是扣留(ditahan)在收容所,而不是“监禁”(dipenjarakan或imprisoned),“监禁”的含义是经过法院定罪后入狱服刑。
光是这两个案例已足以印证,马哈迪新增“不实新闻”条款之目的就是压制对政府不利的揭露和言论,即便林冠英用错了一个词汇都足以成为提控和判刑的依据。反之,马哈迪任内“生产”的不实新闻简直罄竹难书,其中一个应会令林吉祥记忆犹新的例子莫过于1995年大选在槟城打“做个有实权的首席部长”(丹绒三役)选战期间,《南洋商报》在选前刊登的“林吉祥做梦也想当首席部长”这则附上漫画的新闻报导。
网络版“不实新闻”
“不实新闻”条款对新闻业是戕害是危及消息来源的安危,进而阻碍媒体的揭弊报导。“被告”要“脱罪”,须证明他在发表新闻前已采取合理步骤查证新闻的真实性,而这将可能曝露消息来源的身份;如此一来,很难期待未来有勇敢的“深喉咙”向媒体揭弊。更何况,媒体同行都知,很多新闻(例如政治动态)并无白纸黑字的文件可兹证明,且瞬息万变,媒体发表报导时确有此事,一天后可能就起变化,若因此被控“恶意发表不实新闻”罪名,如何“脱罪”?
阐述这些背景,是要提醒各位,纳吉版的“假新闻”,虽然名称不同,它和马哈迪版的“不实新闻”实乃同质,不同的是“假新闻”是“网络新闻版”,“不实新闻”是“印刷媒体版”。易言之,任何网站、部落客和社交媒体使用者,无论是个人网民、公民组织或在野党,均是潜在受害者,甚至可能重蹈林冠英之覆辙,仅因误用一个词义稍有出入的词汇便惹上官司。
完成敦马未竟之业
因此,公民组织、在野党和互联网新闻工作者应该清醒一下脑袋,旗帜鲜明地反对政府假借打击“假新闻”之名订立新法限缩互联网舆论空间,而不是“劝谏”政府也邀请他们加入所谓的特别委员会共商立法事宜。除非公民社会、在野党和互联网新闻工作者天真地以为纳吉政府会从善如流地采纳反对意见,放弃立法,否则他们参与其中不仅是拿石头砸自己的脚,更沦为粉饰这道新恶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之橱窗,成为纳吉政府箝制互联网舆论的共犯!
我曾撰文指出,2015年的《煽动法令》修订案是纳吉完成马哈迪未竟其功的网络媒体法律管制(http://www.pfirereview.com/20150422/),如今的打击“假新闻”立法若成事,同样是完成马哈迪的未竟之业——马哈迪虽自2008年开始善用部落格作为抨击时任首相阿都拉的言论平台,享受互联网媒体赋予的言论自由,但他于2014年8月1日在部落格撰文,以互联网破坏公众道德观念的理由主张政府必须审查互联网,甚至说当年签署承诺不审查互联网的多媒体超级走廊保证书,是因为不了解互联网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