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穆斯林世界的民主变迁时,除了知识认知和地缘政治现实外,我们也应考量历史的经历。对于一些人来说,回到伊斯兰黄金时代,意味著用武力镇压人民。对于其他人来说,这意味著创造一个诞生许多思想家、哲学家、科学家和创新者、作家和诗人的繁盛时代。因此,过去的何种治理模式能激励我们?
马来西亚的历史就包含一些令人惊讶的例子。毫无疑问,我们前现代政治的许多特点是专制的,充满了奴隶制和野蛮的惩罚。即使如此,我们也可以在本身的文化和宗教里,找到民主的根源。
例如1303年的登嘉楼石碑,统治者的权威是置于一个更高权威之下。它要求统治者根据“至高无上的上苍所传授的正确知识”来决策/判决,那些违反者,包括统治阶层人士,都应该被处罚。
社会契约论
在15世纪和16世纪,《诸王起源》(Sulalatus Salatin,也称之为《马来纪年》)一书里就有卢梭所谓的社会契约,当国王桑萨帕尔巴(Sangsapurba)想要娶酋长(Demang Lebar Daun)女儿时,制定了一项协议,国王必须公平的对待酋长家族,而后者必须忠于国王。若国王违反了协议,其将被视为暴君,若是臣民违反协议,则被视为叛君,都将受到“神的严厉惩罚”。
汉都亚的故事经常用来为专制统治辩护:虽然汉都亚被误解被判刑,但是后来他因杀害“叛君”的好友汉惹拔或汉卡杜里(不同的版本有不同的说法),而获得奖赏。在更受欢迎的版本中,汉惹拔是因为汉都亚才反叛苏丹,因此许多人认为汉惹拔是反抗不公正的真正英雄,而不是愚忠于权威的汉都亚。
无论哪种说法,汉都亚的传说掩盖了当时政体的法律:当时马六甲王朝的法律显然领先于其时代。从1656年的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马六甲王朝的律法就宣称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为凌驾统治者权力的法律。当时的律法明确定义各项官职角色,如宰相、天猛公和港务官。
违反标准将受惩罚
该法律内更有数项条文是强调财产权、商业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如财产权是不可侵犯的,因此一个人如果第二次偷窃被捕,其可被处死;对荒芜的土地,人们可以通过开拓而拥有它(类似于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
秤重不实或违反标准,将受到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法令也规定有效的交易,必须是买卖双方都是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并同意以商定的价格买卖:这些概念都是今天合同法的核心。
当时法令也谈到代理人制度、惩罚虚假陈述、建立法定的退货政策、禁止易货交易。法令内也有条款规定了房屋、土地的买卖、债务交易、破产、投资和信托等事项。这一切都清楚地表明,当时的马来王朝,国家承担著保护子民个人权利的责任。
许多类似的条文也在其他马来王朝里出现,同时更发展出新的形式,例如在柔佛州,港主制度提供港主一定的自治权,也带动了经济发展。
与此同时,在森美兰州,一种古老的传统习俗也打造出独特的管理机制。森美兰的前英国参政司维金森(RJ Wilkinson)在1914年写道:“如果有欧洲学生认为宪政与
亚洲人的思想不相容,他应好好研究米南加保体制,因为这是一个不受外来影响下,真正由马来人创造出来的体制……森美兰的马来人拥护自由,而州最高统治者是一位宪政统治者。”
提供替代方案
此后,也有许多历史学家书写了关于米南加保人传统习俗(adat perpatih)下的民主、分权、母系和个人主义的精神。
今天在马来西亚,就像在全世界许多穆斯林国家一样,政府的结构和领导人的管理,似乎就如世界般把这些历史给遗忘。
但是,当我们考虑到穆斯林政治经历的宪法实验和发展时,这些历史确实在许多穆斯林政治人物倾向使用威权统治时,提供了一个替代方案。
实际上,我们有著本身的民主叙述,但专制者并不希望我们会记得这一切。
本文为作者于进步伊斯兰研究机构(IAIS)举办的“穆斯林世界民主变迁”研讨会上的演词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