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盟政府有意推动宗教与种族仇恨法案,以对付任何企图破坏宗教与种族和谐者,坦白说,本意应当是可以肯定的,只是若未来执行时有标准不一、诠释过严,或借机骚扰、打击政敌的情况 ,那恐怕就适得其反了。
之所以,有关法案不仅必须经过各方仔细检视,乃至辩论,做出必要修正或补充后方能通过,以免有任何“细节中的魔鬼”,也应当配合以一套标准作业程序。若有案件发生了不照程序走,或者根本没动,负责的政府部门就必须被问责,乃至责难,接受警告和处分。
设定仇恨法案应是当下不少先进国家的作法,包括一些法治已算相当完备,民权意识成熟,社会也相对和谐安宁的国家。这些国家也不是没有人从政府到民间,都在积极推动社群之间的相互谅解、亲善、和睦等关系。易言之,立不立法,实在和政府及民间有没有落力促进谅解、亲善、和睦关系有任何“非此即彼”之处。就算一国的社群关系已经和谐、融洽到近乎完美了,但立法还是有其意义,甚至是必要的。
事实上,立法有如把“对与不对”、“该与不该”等事物清晰及明朗化,有助于社会不断检讨或思考当下的流行做法,包括所谓传统、习俗、习惯、标准、规范等,到底合不合理、应不应该。毕竟,有时候某些社会乍看之下大家都和谐共处、其乐融融,但在如此“和谐”、“融融”的表象之下,却是忽视、漠视,乃至牺牲一部分人的尊严和权利而达至的。
当法律从绝对客观、公正的角度来判定什么是“对与不对”、“该与不该”的时候,理论上,就必须从公民的个体本位及权益出发,比如说:“每个公民都必须免于被任何方面做出宗教侮辱和宗教歧视行为”。这即等于说从个人到政府,都不能犯下宗教侮辱和宗教歧视行为,那在某些社会,人们或就会由此意识及醒悟到:原来这社会里某些公民的宗教相关权益(比如信教、改教或不信教),一路来都被忽视了。
化解矛盾症结
当然,有时候某些社会的法律会出现各种“但书”,比如在釐定“对与不对”和“该与不该”的当儿,会特别加上一些条文申明:“某些公民是享有某些‘特权’的,而如此特权所造成的差别待遇并不构成对其他公民的侮辱或歧视”。甭说,若不是从人道主义出发,如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而加上有关但书的话,那如此法律根本就是开现代化的倒车——也是国际笑话!
总之,敢于拟法、立法,正证明了一个社会敢于理性剖析、检视、反思自我,不再在所谓“和谐”、“亲善”、“中庸、“团结”等虚浮的大招牌之下,和稀泥地大演、大秀社群之间的和平共处、你侬我侬,却蓄意漠视、回避为何个别公民不能享有公民本该有的平等待遇的本质性问题。殊不知,光讲社群和谐,不讲公民平权,终究也化解不了造成社群矛盾的症结。
不能否认:认真面对和探讨公民平权,或会挑起一些既得利益者的敏感神经,乃至借此兴风作浪。惟国家在政治、法律,乃至文化和道德上毕竟不能一直停滞不前、拒绝进化。真正爱国、救国的话,就更要借现代文明之法律应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来省思当下,推动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