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言之,伊刑法和伊斯兰国,都不是伪命题,但如某些党团和媒体人士硬要把与之相关的国家宗教化之“源头”和“罪责”全套在在野党身上,恐怕确会是个“伪命题”。
毕竟,在偏专制政体之中,在野党的影响力和决定性一向有限,若非当权者或隐或显的认可、主导和配合,一个国家的宗教化,绝对不会那么“成功”。
如说本国也有意识形态、立场和议程皆极为鲜明的社会主义政党,其人虽也不是没有积极发声,乃至上街抗争过,但因当权者的不同理、不认可,甚至铁腕打压,结果下场坎坷。是以,搞不清楚权力的分配、结构、性质和意向而谈宗教化,若非纯心误导受众,就是见树不见林。
非在野势力主导
实际上,国家走向宗教化,最关键的一些转折点,如1980年设立伊斯兰教中心、1988年修改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1996年提升伊斯兰教中心为伊斯兰教发展局、2001首相宣布国家为“伊斯兰国”、2002年推行“国家行政伊斯兰化”等,都不是在野势力主导的,后者顶多只是伸张、鼓动部分民意而已。
虽说这些修改、宣布、政策等看起来未必如伊刑法和伊斯兰国那么“可怕”,然其垫下的基础,绝对影响深远,甚至可谓后两者的“逻辑前戏”。
职是之故,今天的伊斯兰党和巫统合作,在国会提呈伊刑法个人法案,著实一点也不突然。更甭说早在去年3月19日,两党就在吉兰丹州议会“心心相应”地通过了伊刑法修正案,随后两边高层间的“眉来眼去”,也根本不是什么秘密,所以奇怪的是此次竟有部分民众的反应是如此“晴天霹雳”。至于向来理应与执政者“有协有商”、“同声同气”的部分党团人士也“无辜”地跟著“晴天霹雳”,则叫人不禁要翻白眼。
我国不够民主化
约言之,本国宗教化之症结,是在于不够民主化,结果让各路权力玩家有机会恣意妄为,借各种民粹论述和情绪推行有助于巩固、增强其势力的结构性改变,包括统化民众的意识形态及文化秩序。
在足够民主化的国家,再保守、封闭,乃至偏激的宗教论述都只是一种论述,难以壮大,因总是有其他论述的竞争和制约,如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世俗主义、反传统主义、女性主义等。不对症下药地解构专制、重整民主,就算不是宗教国,也会有另一“版本”的意识形态极权诞生。
今天不论在朝内或朝外者,若不反思、检讨、纠正国家政体的专制化,宗教化肯定是会越走越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