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说,基于“give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原则,人们的确不能否定任何人举行集会的权利,就算是“单元”,如只号召某族群、教群、性别、意识形态支持者等参与——乃至就只是为了争取、捍卫其人单方面利益的集会。
所以2007年兴权会的集会是合理、合法的,诚不该被当权者妖魔化。民主社会若不容许个别群体借集会表达意见和意愿的话,恐怕一些弱势者(如原住民、残障人士等)将永远被自私、冷漠、犬儒的社会所持续无视。
然而,若某些筹备、号召、呼应集会者公然祭出一些带浓厚憎恨、恐吓、侵略意味的主题、口号等来事先张扬其行动的话,若不依法对其进行干预,包括调查、问话、起诉,或至少严厉谴责和警告,那反而是在危害民主。
民主不是“谁都不能干涉谁喜欢怎样做”,或者“甲若这样做,就不能阻止乙也这样做”而已,其核心价值其实在于保障“个体人权”,所以会对任何行动皆设下一定不可逾越的“界限”,尤其是针对具“暴力性”的行为。
某些人可能会说:集会筹办者只是“形象”、“符号”、“艺术”地展现其心态和思维而已嘛,集会都还没举行,就算其人已大事招摇某种憎恨,但怎可断定其到时一定会诉诸暴力?再说,就算是那些之前声称“和平”的集会,最后也不是一样有人趁机“施暴”?
受羊群心理感染
然而,即便后者确实偶尔会发生,也不能用来论证不应干预前者。诚如若有人气愤之下威胁将要杀掉你,你总不会说:他只是口头上说说而已,我怎能劳动警方介入去调查、监视他呢?
实质上,个人之间的可能性暴力还算“小case”,社会群体之间的却万万不可轻忽,因社会相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复杂得多,其所能够牵扯、引爆、激化的因素更多、更难以控制。纵容任何形态的针对群体憎恨,将会产生难以预估的人为灾难,包括导致一些原本无辜、无概念者也会在“羊群心理”的感染、牵引、怂恿下参与集体暴力。
因此,凡高度民主的社会,对于任何群体性憎恨议程,即使还没化为行动者,基本上都非常敏感、提防。
坊间某些论者凡事都爱“各打五十大板”,虽有者经常权宜、圆滑、市侩到令人无言、傻眼或喷饭,惟部分意见著实也不失相当具启发性的“辩证练习”价值,颇能扩大人们的视野和引导深层思考。
无论如何,再怎么热衷于“打板正义”,都不应试图转移、模糊掉社会对于任何形态的群体性憎恨的坚决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