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董联会主席杨应俊撤除总务林明镜职务,招惹华社非议。
林明镜是董总主席委任的中委。个性率直、富正义感的林明镜,不赞同以傅振荃、杨应俊为首的夺权派所作所为。他最常用这句话回应朋友的询问:“你告诉我,关中问题,叶新田、邹寿汉做错了什么?”
林明镜不支持夺权派,被杨应俊视为眼中钉,以“数次不遵循理事会议(反叶邹)议决案执行任务”为借口,成立宋德祥、房有平、蔡明彪三人纪律小组,限林明镜三天内做出“为何不应被对付”的书面解释。
表面看,杨应俊是循规蹈矩,常规行事;深入研读,才知道不是这么一回事。
三分钟作出决定
据知,开理事会的时候,杨应俊先是要林明镜“马上”在董总中委与甲董联会总务之中,做出“二选一”抉择,自觉不妥,改为“三分钟内作出决定”。
三人纪律小组提交给理事会的报告,是这么说的:“纪律小组一致议决明镜校长没有抵触议决案”。白纸黑字,明确的结论得不到杨应俊的“赏识”,在紧急会议上绝口不提,而是以民主暴力,做出“撤除林明镜职务”的决定。甲总商会会长陈保成在“挺林明镜”记者会上,就这么认为:“甲董联会尝试掩盖调查报告,这对林明镜非常不公平,而且也会让华社对林明镜存有误解。”
成王败寇,自古已然。趾高气扬的杨应俊在记者会侃侃而谈,数说林明镜的不是,忽略或者忘了,甚或全然不知民权为上,任何纪律行动必须遵循一定规范,不能随心所欲,任性胡为。
“马上”二选一固然霸道,“三分钟”实属蛮横;“一个星期”不符常规,“三天”更是荒谬。法律界朋友说,为了让被告人有充分时间搜罗证据证物、邀请证人作证,2个星期是合理期限。这期间,理事会可以暂时冻结林明镜的总务职责,待纪律小组报告出炉再作决定。
既然决定采取纪律行动,必须有明确控状,详列林明镜什么时候、哪一次会议、哪个地点犯上错误,或者做出对甲董联会不利的行动。有了书面控状,林明镜就可以根据控状做出书面解释;纪律小组如果认为书面解释不足以脱罪,可以传召林明镜前来解释。
理事会决议案不是控状,不能只凭一、二个议案,就要林明镜解释不应该被撤职的理由。来自华教团体的董联会理事,不乏资深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工程师、企业家等饱学之士,怎么都成为技术错误的共犯?
老骥伏枥,坚守原则,不跟风,不沆瀣一气,是林明镜可贵处。西瓜偎大边,同侪六人,无一说句公道话,落井下石有之;孤掌难鸣的林明镜,理应早就看到后果。
人微言轻,仅以秃笔,为明镜申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