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去年4月发生一宗乱伦案,一名父亲强暴14岁亲生女儿小云(化名),一审以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判他4年,但这名父亲提出上诉,理由是他认为,月薪2万5千元新台币要养妻子还有4个小孩,是家里经济支柱,这值得一般人同情,应用刑法59条来减刑或判他缓刑;台南高分院认为,该父亲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才犯案,哪里值得同情?维持4年徒刑。
自由时报报导,该乱伦案于2011年4月28日发生在云林,未满14岁的小云已就读国中,事发当天凌晨2时许,父亲以为小云已入睡,潜入她的房间并侵犯了她。
当时小云感到十分惊恐,也不晓得如何反抗,只能假装睡著,当时意识清醒的她清楚知道父亲在完事后,拿出手机拍她的下体。
事后,小云在当天早上上学时将事情告诉老师,老师也通知了小云的阿姨,才让这件事曝光。
警方展开调查并扣查了这名父亲的手机,而他在事发时拍下的照片也成为了重要证据。
据悉,此前这名父亲已经对小云产生不轨念头,他曾在事发前一个月、即2011年3月时,就曾摸女儿下体猥亵她。
一审开庭时,这名父亲表示,自己国中毕业、目前从事务农相关工作,一个月大概有2万5千元新台币(约3695令吉)的薪水,要养妻子还有4个小孩,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应该可以用刑法59条来减刑。
惟一审认为,他不仅侵犯自己的女儿,还拍下照片,对受害者影响很大,且受害者也不谅解他,因此最后以故意对少年趁机性交罪、家暴妨害性自主判处4年。
但是小云的父亲认为,一审判太重,他认为自己认罪、有悔意,加上自己是家中的经济支柱,应该可以获得一般人的同情,可以获得减刑或是缓刑,所以上诉到高分院,不过高分院唯一有意见的地方,是一审没考虑小云父亲是在小云未同意的情况下拍摄下体照,是否适用儿少性剥削条例,但其他减刑还是缓刑都觉得没理由同意,维持4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