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日讯)女雇主辩称幻听,有“声音”叫她虐待女佣,被判入狱2年7个月后上诉。法官表示无法只依靠精神科医生证明下判,女雇主最后决定供证,案件展期下判。
被告阿妮塔达姆(51岁)被指在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之间,在加基武吉一带惹兰登那加第654座组屋单位住家,虐待现年29岁的印尼女佣西蒂,面对蓄意伤人与抵触雇用外来人力法令9项控状。
案情揭露,被告一周只有3天会给女佣吃午晚两餐,女佣饥饿难耐偷吃食物,不仅曾遭掌掴,还曾因偷吃一粒龙眼而遭被告用热水泼伤左脚与背部。
被告也嫌女佣手脚慢,用熨斗烫她的手,另外不仅不让女佣有充足睡眠,还狂打她至流血,导致她多处永久留疤。
国家法院法官接受被告犯案时幻听,判她入狱2年7个月及赔偿8000新元(约2万4000令吉)。
控辩双方为此上诉,辩方认为,由于她重度抑郁症的病情,应该免除牢狱之灾。控方也认为,精神科医生的评估是根据被告的说辞,而被告幻听的说辞又反复。
大法官梅达顺今年7月19日针对上诉与双方见面时为厘清一些细节要他们给予解释,延展昨日再开庭。
大法官昨日表示,由于被告没有供证缺乏直接的证据,无疑影响精神科医生的评估。这是由于只有被告对自己的私人情况最为清楚,她有责任做出解释。
“其次,医生的评估没法得到验证,因此被告不供证让医生的评估结果显得没有价值。”
大法官认为,最公平的做法还是得让被告再次选择是否要供证,并从中取得证据。
最后,被告同意供证。大法官也决定案展3周,并也展期下判。
口供与案情有出入
被告口供与案情有出入,大法官指控方不该在还未解决分歧,就允许被告认罪。
根据判词,控方传召当时录供的调查警员供证。警员说,被告当时说辞清晰,也没提到幻听或表现出有幻听的症状。
大法官表示,双方应该在之前就发现案情与被告求情有出入。控方让被告在这样的案情下认罪,又没有主动解决分歧,然后又说被告不能违背案情,似乎对被告有欠公平。
法庭有义务确保被告从始至终都保持著认罪的意图,大法官也认为,国家法院法官没有解决这个分歧非常不幸,也非正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