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大马野生动物保护局执法组副总监艾伦表示,从2010年至去年,西马半岛和纳闽共有31宗传统中药店在《2010年保育野生动物法令》下被提控及开出罚单的案件。
他表示,大部分商家是因为没有持有合法销售野生动物执照,而被控上法庭。
“《2010年保育野生动物法令》第716条,是在2010年12月28日开始实行,而在落实前保护局已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惟有很多商家对法令的了解和意识还未达标。”
他指出,若商家对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令不了解,可以浏览保护局的官方网页,以查询最新的资讯。
须申请销售执照
艾伦今日受邀出席雪隆华人药业公会举办的讲解会时,如是指出。
其他出席者包括雪隆华人药业公会总会长罗锦峰、副会长廖志强、副总务黄永裕、副财政黄国勇、交际马迳强、文书卢乙辉、查账赖清、甘东全、福利主任李文超、理事伍格禾及大马野生保护局执法组官员尼詹。
根据雪隆华人药业公会了解,很多会员及药行商家们在销售有关野生动物方面的药材时面对诸多问题,导致商家不清楚有关条列而被官员开出罚单和面对牢狱之灾。
艾伦表示,在保育野生动物法令下,可把受保护动物分为两种,即受保护野生动物及完全受保护野生动物,若商家欲出售受保护野生动物,需申请销售执照和收藏执照;而完全受保护野生动物,亦同样需向保护局申请特别执照,但只能充作收藏用途,不可销售。
他表示,很多中药店会在各自的商店摆放受保护动物的展示品,而这也需要向保护局申请执照,否则一旦被发现,则被视为出售完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会抵触《2010年保育野生动物法令》第87条文,可被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
2447种受保护动物
他说,在法令下,一共有2447种动物,分别被列为受保护野生动物(1054种)及完全受保护野生动物(1393种)。
“赤蛙(Katak Demam)、田鸡(Katak Padi Hijau)、灰鹦鹉、织布鸟(Burung Tempua)、大壁虎(Tokay)及马来鳖(Labi Malaya)等动物,也同样在法令下,被列为受保护动物。”
“约有90%的乌龟种类已被列为受保护动物,若保护局接获有关居民的投报,表示饲养受保护动物,保护局将会展开行动,包括到住家调查。”
“商家必须向持有执照批发商或商人购买受保护动物,并记录所有的生意交易,如买卖及进出口,以及发出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