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底土著团结党和阿兹敏派系策动的“喜来登政变”导致执政不足半届的希盟联邦政府垮台。在变幻莫测的一个星期里,国家元首认为慕尤丁获得多数议员支持而委任慕尤丁出任第8任首相,土团党、巫统、伊党和砂拉越政党联盟组成“国民联盟”政府。随著联邦政权易手,一些原先由希盟执政的州属也相继倒台,马六甲、柔佛和霹雳多位希盟议员变节宣布支持“国民联盟”政府。
反跳槽破坏民主发展
议员退党或跳槽不曾间断过。2008年以前,我们常闻在野议员中选后跳槽国阵。2009年,霹雳民联州政府深受议员跳槽之痛,以致丧失执政不足1年的州政权。
509改朝换代后,国阵多位议员退党成为无党籍议员或跳槽成为希盟的议员。无论议员退党或跳槽有多“堂皇”或“合理”的理由,但我们在那一个星期的政局危机中,发现这些议员在两党之间跳来跳去或看风使舵跳槽,把选民在大选中的委托当作粪土。因此,大部分选民认为我国应该制定《反跳槽法》来杜绝议员跳槽。
不过,我国联邦宪法第10条1(c)允许结社自由,此权利当然也包括议员,因此议员有权利可以选择加入哪个政党。此外,联邦宪法第48条(6)规定辞职议员无法在5年内重新竞选。换言之,主动辞职议员等于自行断送从政之路。《反跳槽法》也可能破坏民主发展,因为一旦有了《反跳槽法》意味著议员失去制衡政党的能力,异议者有可能被开除党籍强制辞职。
在一场选举中,选民所考量的因素除了候选人本身外,也还包括候选人的政党背景和宣言。议员跳槽是议员个人的政治立场转向,并不代表该区选民的政治转向。选举后,议员以退党或跳槽方式成立“新政府”虽符合宪法,但有违民意和正当性,是变相骑劫了民意及背叛选民的信任。议员的议席就像玩音乐椅子一样,离开游戏者并不能把椅子带走。
其他可能性
既然《反跳槽法》不可行,但我们又不能不让跳槽或退党议员完全不必承担政治风险和考验。退党或跳槽议员没有重新经历选民的考验将会让选举失去意义与功能。隆雪华青在2018年6月提议政府制定《议员罢免法》。《议员罢免法》没有否决议员的结社自由和重选的权利,同时也把权利交回给选民。也许,我们可以考虑国外的《议员罢免法》。
英国《2015年国会议员罢免法》规范罢免对象仅限于违反法律及国会纪律、规则且情节严重的国会议员,并且明定罢免必须符合3项罢免条件,方可启动罢免国会议员程序。3项罢免情况分别是(1)议员如在英国犯罪被定罪监禁;(2)国会标准委员会报告特定议员因不当行为而被下议院命令暂停职务和(3)国会议员因违反《2009年国会标准法》提供虚假或误导性津贴申报资料而遭定罪。议员如果符合以上3项条件之一,国会议长因此得依据此法通知罢免请愿官。
英国罢免议员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有罢免请愿。所谓的罢免请愿是指经由选民连署,以剥夺议员在下议院的席位并举行补选。该法律的罢免门槛规定在须有10%以上合格登记选民连署方能成功罢免。
有别于英国的议员罢免法由议长发动不同,台湾的罢免法是由原选举区选举人为提议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罢免案。有关罢免条文是写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并没有列明罢免条件,但就职未满一年者,不得罢免。
台湾议员罢免案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提议、连署和投票。提议人人数为选举区选举人总百分之一以上,提出罢免理由。如通过此门槛,罢免案的连署人人数应选举人总百分之十以上。如罢免案宣告成立后,被罢免的议员需提出答辩书。最后,罢免案投票结果,有效同意票多于不同意票,且同意选票达选举区选举人总数1/4以上,即为通过罢免。
罢免门槛与对象
相互比较之下,《议员罢免法》最为理想,但任何法律都有可能被政党滥用。《议员罢免法》的关键在于门槛,如果罢免门槛太低则容易被滥用为铲除异议;门槛太高则没有意思。《议员罢免法》的另外一个思考点是罢免对象,是仅限于退党和跳槽议员,或也包括议员的表现?我们常闻议员经常缺席国会会议或承诺跳票,这些非刑事类的“不合格行为”也理应成为罢免对象。
既然每个跳槽和退党议员开口闭口都是为了人民和国家,完全无关个人利益,那么跳槽和退党议员更应该勇于接受选民的民意检验。因此,推动《议员罢免法》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