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苹果公司早年就“IPHONE”商标与中国一间名为“新通天地科技”的公司对簿公堂。历经四年后,近日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认定苹果公司败诉,此后,苹果公司在中国不再拥有“IPHONE”商标的垄断权。
据了解,苹果公司于2002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IPHONE”商标,于2003年获核准,核定使用国际分类第9类,即电脑硬件、电脑软体(已录制)等商品上。
而新通天地科技则于2007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要求将“IPHONE”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的商品上,即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等商品。
苹果公司对此表示不满,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惟当局审理后裁定异议无效,新通天地科技于2012年获予以核准注册。
据悉,苹果公司所用的理据为“IPHONE”在手提电话商品上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属驰名商标,且在2007年起正式推出各款iPhone手机后,已在全球受到热烈追棒。
当局以苹果公司所提出证明商标知名度的理据,均为新通天地科技申请注册后的时间,不足以证明“IPHONE”在当年已达至驰名商标的准则,驳回其申诉。其后苹果公司上诉至北京中院,法院亦判其败诉。至近日,北京高院就案件作出终审裁决,认为认证商标是否属“驰名”,一般都以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状态为准,该案中新通天地科技在2007入纸申请注册,而苹果公司所提交的理据多为2007年后的时间,iPhone本身亦在2009年10月才在中国正式销售,故裁定苹果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