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前朝圣基金局主席拿督斯里阿都阿兹阿都拉欣今日被控滥用职权,以本身作为公共机构官员的身份为自己谋取利益;他当庭否认控罪,并要求案件进行审讯,获准以45万令吉保释金保外候审,案件将在11月11日审理!
阿都阿兹阿都拉欣今早身穿紫色囚服,双手戴上手铐,在执法人员押送下抵达法庭,神情平静,随后进入法庭面对控状。
根据控状,被告阿都阿兹阿都拉欣涉嫌利用职权于2014年8月25日,在吉隆坡敦拉萨路朝圣基金局大厦38楼董事会会议室内,身为公共机构官员及朝圣基金局主席,利用其职位谋取利益。
控状表示,被告当时指示朝圣基金局时任首席执行员丹斯里依斯米依斯迈,提议由被告出任朝圣基金局在Putrajaya Perdana Berhad的代表。
被告随后被指在朝圣基金局董事会第4/2014(309)次会议上,向董事会成员进行游说,使后者同意一项投资建议,即批准朝圣基金局投资最高1亿9350万令吉,相等于Putrajaya Perdana Berhad现有已发行股本的30%。
控状指出,被告对有关公司拥有利益,而作为相关安排的回报,被告可出任Putrajaya Perdana Berhad主席,并获得每年69万令吉酬劳、一辆宝马7系列轿车及一名固定司机等福利。
因此,被告被控利用其作为公共机构官员及朝圣基金局主席的地位,为自己获取上述利益,抵触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第24(1)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并面对不少于贿赂金额或价值5倍,或1万令吉(取其较高者)的罚款。
在通译员念出控状后,阿都阿兹确认明白控状内容,并明确表示:“这项指控完全不属实”,随后选择不认罪及要求审讯。
进入保释程序后,主控官阿玛阿克兰指出,被告面对的是属于不可保释罪行,惟法庭可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88条行使酌情权,在适当情况下准许被告保释。
阿玛阿克兰表示,虽然控方不反对法庭批准被告保释,但考虑到案件严重性、所涉及的金额,以及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20年监禁,同时须缴付不低于贿赂额5倍或2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因此建议法庭将保释金定在100万令吉。
控方同时要求被告由两名本地人士担任担保人,且不得是被告家属,并提出其他附加保释条件,包括要求法庭扣留被告护照,以降低潜逃风险。
不过,被告代表律师拿督阿布巴卡依沙拉末反对控方提出的100万令吉保释金及扣留护照申请。
辩方认为,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59条,保释金额必须根据案件情况,以确保被告出庭为目的,同时不应过高。
辩方也指出,有关调查并非近期才开始,涉及朝圣基金局的相关调查早在2017年起已陆续展开,并曾有多个机构及当局展开调查,包括皇家调查委员会。
因此,辩方认为,没有证据显示阿都阿兹具有潜逃风险。
律师也指出,阿都阿兹此前已配合反贪会调查,近期甚至曾被扣留调查,在获释后也知道有关案件可能提控,却没有选择逃离,而是继续与律师团队合作面对法律程序。
辩方形容,控方仅以被告属于知名公众人物,因此推断他具有潜逃风险,是没有事实基础的“跳跃式推论”,没有必要通过极高的保释金或额外条件来确保其出庭。
法官阿祖拉经过考量后,批准被告以45万令吉保释金及两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法庭同时附加条件,担保人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被告则须在案件审结前,每3个月一次前往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吉隆坡办公室报到。
此外,法庭也给予双方两个月时间提交相关文件,此案下一次过堂日期定于11月11日。
要看最快最熱資訊,請來Follow我們 《東方日報》WhatsApp Chann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