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銮10日讯)民主行动党明吉摩州议员周忠信表示,我国应该修改联邦宪法10(1)(c)条款,以便有法律依据禁止政党党员跳槽。
他说,法律应该禁止跳槽因为这涉及广大选民的利益,法律应该保障选民投票权和意愿。
周忠信今晚发表文告,作出上述表示。他指出,吉兰丹、沙巴、槟城州议会之前曾经通过反跳槽法令,不过,由于州通过的反跳槽法令与联邦宪法10(1)(c)条款互相抵触,仍不能对跳槽议员产生法律的作用。
“希盟执政初期厉行改革,但是后期改革停滞;安美嘉领导的“体制改革委员会”(IRC)报告早在2018年6月份就已经完成报告并提呈给首相,但是没有公布也没有落实,非常可惜。”
他认为,如果是为了维护原政权而改变政党,不应该被视为跳槽,但是造成政权更迭(譬如柔佛州的情况)或者在政权更迭后(譬如霹雳州的情况)成为亲新政权、反原政权的独立议员,则自然应该也被视为跳槽,因为违背了选民投选执政党的意愿。
他表示,如果修宪成功,则譬如鹅麦国会议员阿兹敏、柔佛柏玛尼斯州议员议员张发虎、霹雳端洛州议员杨祖强都属于跳槽、违反选民投选意愿而应该进行补选,以便保障选民的投选代议士的权力。”
他提及,1988年四六精神党新山国会议员沙里尔以辞职制造补选来抗议(并取得大胜)的事件而修改宪法。
他对于规定议员辞职后五年内不得重新参加选举的条款,认为应该加以修改,恢复原本的宪法精神,允许议员辞职、促成议员原区补选,重新寻求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