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0日讯)前民主行动党士乃州议员黄高明起诉11名行动党州议员诽谤其名誉,今日获法庭宣判胜诉,法庭谕令辩方需赔偿20万令吉及负责堂费。
根据法庭文件显示,黄高明是于2017年4月12日,入禀新山民事高庭,针对时任11名柔州行动党州议员,在2013年9月的一项内部会议中,针对该党前州议员魏宗贤,起诉时任行动党柔州主席兼士姑来州议员巫程豪一事,要求党中央插手的信件,指11名州议员对他进行诽谤。
起诉书指出,该内部会议信件第18及第19段中,出现“黄高明不应鼓励魏宗贤针对巫程豪采取法律行动”,对黄高明造成名誉诽谤。
起诉书也指出,这封内部信件不但后来被基层党员公开传阅,甚至被报章公开报导,已对黄高明作为执业律师形成名誉破坏。
黄高明是一名执业律师,他是在2013年8月22日代表魏宗贤入禀新山民事高庭,起诉巫程豪在2009年行动党麻坡服务中心事件上毁谤其名誉,索赔500万令吉。
2015年1月29日,新山高庭裁决诽谤罪名不成立,并谕令诉方魏宗贤承担2万令吉的堂费。同年10月26日,上诉庭推翻裁决。2017年3月21日,新山高庭裁决巫程豪需赔偿7万5000令吉予起诉人,并支付5136令吉的堂费。
根据本案起诉书,黄高明为起诉人,而11名被列为答辩人的是时任士姑来州议员巫程豪、利民达州议员陈正春、明吉摩州议员陈泓宾、永平州议员周碧珠、士都兰州议员曾笳恩、东甲州议员黄俊历、彼咯州议员林永源、北干那那州议员杨敦祥、柔佛再也州议员廖彩彤、文打烟州议员蔡伟明,及士乃州议员黄书琪。
文件显示,起诉人向答辩人追讨10万令吉普通赔偿,及10万令吉严重伤害赔偿。
根据本报今日所获判决书,新山民事高庭法官莫哈末哈达宣判起诉人胜诉,为此答辩人须向起诉人支付上述2项赔偿,同时答辩方也须负责堂费,惟堂费数额仍在计算中。
答辩方代表律师西拉达斯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证实今日的判决。
他表示,将在未来5天内与涉案的11名答辩人开会商讨,是否针对新山高庭判决进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