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日讯)一名巫裔青年疑涉支持及建议恐怖组织“伊斯兰国”进行恐怖活动,同时拥有关于恐怖组织活动的书籍、仿制气枪,今日被控上新山推事庭。被告承认拥有仿制枪械控状,被判坐牢5个月,其余控状则要求抗辩。
被告莫哈末菲道斯(26岁,工厂员工)面对4项控涉及伊斯兰国恐怖组织的控状,及一项拥有仿制枪械控状,但被告只针对拥仿制枪械控状认罪,被判坐牢5个月,其余控状则要求抗辩。
周四承审案件的是莫哈末阿兹兰,主控官为法兹兰莫哈末诺,被告则聘请两名律师代表抗办,他们是莫哈末法兹利及丽迪雅娜曼梳。
根据控首项控状,被告被控于今年6月17日至29日之间,在新山拉庆通过手机即时通讯应用程式“Amanah Vs Pas”中的“Jengking Malaya”群组中,对恐怖组织伊斯兰国针对蒲种夜店“Movida”展开的手榴弹袭击事件表示支持,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130J(1)(b)项条文(协助支援罪犯)。
赞同袭武吉安曼
在第二项控状中,被告则被控同样于上述时间内,对恐怖分子建议对武吉安曼警察总部、布城及武吉加里尔共济会会所发动炸弹袭击的建议表示赞同,触犯刑事法典第130J(1)(b)项条文。
第三项控状,指被告在今年3月25日至6月17日期间,通过智慧手机即时通讯程式“Gagak Hitam”中的“Jengking Malaya”群组中,对伊斯兰国恐怖组织表示支持,触犯刑事法典第130J(1)(a)项条文。
上述3项控状,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终身监禁,或监禁不超过30年,或罚款及充公被视为进行用来进行所指罪行的财物。
第四项控状指披告在本月4日,于新山拉庆的组屋单位,拥有一本关于伊斯兰国及基地组织(Al Qaeda)的“圣战行为”书籍,触犯刑事法典第130JB(a)项条文(拥有违禁书籍)。一旦被定罪,可被判不超过7年监禁,及充公有关违禁品。
第5项控状则指被告,在甘拔士柏迈花园的一个单位中,拥有一把仿制气枪,触犯1960年武器法令第36(1)条文,一旦被定罪,可被判不超过一年监禁,或不超过5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聆听控状后,通过代表律师对拥有仿制枪械罪名表示认罪,被判坐牢5个月,其余控状则选择抗辩,案件10月3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