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长在提呈2014年(甲州)水源法案时指出,该法案的目的是为了取代原有的2002年(甲州)水供法案,以便更有效地管制州内的生水使用,避免造成浪费及监管水供品质。
行动党格西当区州议员陈仲祥在参与辩论这项动议时,提出多条法案下不够完善的条文,其中包括第74条文关系执法事宜。
他说,法案第74条文指,凡涉及该法案的案件,将会由推事庭审理,刑罚中最高罚款额达30万令吉,另外还有6至7年的监禁。
可是,他指出,推事庭的下判权力仅涉最高一万令吉罚款,坐牢最多不超过5年。在我国宪法第121条文下,联邦法律可授权给推事来执行更高的刑罚程度,但水源法案只属于州的法律,不能够授权推事,因此,该法案下若涉及严重罪行,却又只能给推事庭听审,不是两头不到岸吗?
陈仲祥续说,法案下第28条文注明,政府官员有权到任何地点视察以决定当水源是否需要被保护,在发出通知书给地主或业主后,后者若保持沉默,即表示对方同意让官员进入其产业范围视察。
法案多错误
“在法律上,一个人对某件事情保持沉默,不能代表当事人同意。所有部门须取得业主的白纸黑字同意书才可进入其产业范围,在必要的情况下,部门可申请庭令来执行任务,不能擅闯私人地方。因此,水源法案的上述条文,又抵触了宪法,关乎基本人权问题。”
陈仲祥也指,法案内还有多处文章错误、缺乏阐述,马来文版与英文版本在一些条文下亦有出路,比如马来文版的法案,限定农地随时可使用最多5立方米的水源,但英文版的却指明一天内只可使用这个容量的水,引起混淆。
另外,行动党鲁容区州议员吴良山指出,民联7名议员一致反对州议会通过2014年(甲州)水源法案,毕竟它涉及的层面很广,部分条文也可能引起贪污问题。
他举例法案第12条文,那些有用生水(井水、河水、湖水、沟水或地下水)的民众需付费,包括供自己用途或汽车,虽然可申请豁免,但也需提出申请及委员会批准才行。
“我们担心,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引起贪污、利用人际关系、甚至走后门的事件发生。”
吴良山表示,法案下没有清楚阐明每个人使用生水的权限,包括地段面积、农作物分类等,存在很多灰色地带必须先厘清,才可被通过。他强调,民联议员是站在人民的立场及个人权上,反对州议会通过2014年(甲州)水源法案,以维护人民的权利。
无论如何,在议长主持投票之下,该法案以21比7的多数票,获得通过。
另一方面,甲州议会也通过总额1629万3250令吉的2014年度附加发展预算案,以应付不足的发展开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