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打峇鲁17日讯)一名陆军下士日前涉嫌在一家餐馆内用脚踢其5岁女儿,今日在哥打峇鲁地庭面控时否认有罪。
40岁被告莫哈末尼沙,在法官祖基菲里面前聆听控状后,表示不认罪。
根据控状,被告身为一名5岁3个月女童的亲生父亲,被指用脚踢女儿。
被告被指于本月11日晚上10时55分,在瓜拉吉赖路(Jalan Kuala Krai)一家餐馆内犯下上述行为。
被告因此被控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父母或监护人疏忽照顾导致儿童暴露于危险中),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罚款5万令吉,或监禁最高20年,或两者兼施。
案件由副检察司莎扎丽主控,被告则由律师祖海迪代表。
较早前,控方未提出允许被告保释;不过,辩方律师以被告是家庭唯一经济支柱为由,要求法庭允许被告以1万令吉保释。
法庭随后批准被告以1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同时附加数项条件。
其中包括被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尤其是案中女童;须将护照交由法庭保管,并每两个月到邻近警局报到一次。
法庭择定10月22日过堂及提交文件。
被告已在军中服役19年,目前距离服役期届满尚有约两年。
要看最快最熱資訊,請來Follow我們 《東方日報》WhatsApp Chann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