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14日讯)一名男子涉嫌协助诈骗集团,以虚假贷款广告及使用他人名下帐户,诱骗受害者支付贷款印花税,今日在2项罪状下被控上太平地庭,被告否认有罪,获准以6000令吉及5000令吉保外,案件分别定今年9月22日及10月1日分别再度过堂。
被告为莫哈末纳比尔(27岁),首项控状指他于2025年5月26日傍晚6时左右,在太平马哈拉惹雷拉路的一家美食广场,在没有任何正当目的的情况下,直接涉及了一笔金额为350令吉的交易,并使用莫哈末菲迪名下的BigPay帐户作支付工具。
因此,被告抵触刑事法典第424C(2)条文(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他人支付工具或他人的金融户头进行交易)。
案情显示,投报人于5月24日透过谷歌看到贷款广告,并被承诺可获3万令吉贷款,遂提供身份证、银行户头号码及公司注册资料作申请用途。投报人收到贷款协议书后却被要求先支付印花税至被告所指定的帐户,造成财务损失。被告在该案中负责取得受害者资料并开设BigPay帐户,再转售予诈骗集团。
被告在聆听控状后表示不认罪,地庭法官茹再玛允许被告以6000令吉保释,案件订于9月22日再过堂。
次项控状指被于2025年5月26日晚上9时3分至9时44分之间,在太平拉律汀扩建区一住址,在没有任何正当目的的情况下,使用一个登记在莫哈末菲迪名下的BigPay,直接参与共计2000令吉的交易,抵触刑事法典第424C(2)条文。
案情显示,投报人于2025年5月26日,在住处接获贷款广告并有意申请1万令吉贷款,遂向自称“Ivan”的男子提供身份证号、银行户头号码及3个月薪资单。
过后,她发现银行户头中出现一笔状态为“待清算”的1万令吉支票,并被要求支付款项,以获得国行及税收局批准。投报人于当晚9时3分与9时44分,两度转帐各1000令吉至指定的BigPay帐户,事后才意识受骗报警。
被告同样对次项控状否认控罪,并获准以5000令吉保释,案件择定10月1日再过堂。
以上控状一旦罪成,刑罚为监禁不少于3年但不超过10年,或罚款不少于1万令吉,但不超过1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此案主控官为诺阿迪柯,辩方律师为仄利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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