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3日讯)涉及猥亵12岁女儿,罗里司机今日在芙蓉地庭面控3项罪行,皆否认罪行。
46岁被告在聆听控状后,向芙蓉地庭法官拿汀苏丽达否认罪行,获准每项指控以1万令吉保释外出,但附加条件是,被告必须每月到最近的警察局报到,不得骚扰受害人和控方证人,并护照需上交向法庭,并在必要时配合警方;此案展至8月15日过堂。
被告第一项和第二项控状,被控于2025年2月和5月期间,在波德申芦骨春泉镇一个单位,对11岁11个月的女儿进行猥亵行为,因而抵触2017年《儿童性犯罪法》第792法令第14(a)条文。
第三项控状,被告则被控于同一地点及时期,对同一名事发时年仅12岁零1个月的女儿进行猥亵行为,因而抵触抵触2017年《儿童性犯罪法》第792法令第14(d)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可被判处20年监禁及鞭笞。
主控官为努鲁巴琪丝副检察司向法庭建议不让被告保释外出,因受害者是被告的亲生孩子,两人同住,警方报案是被告太太。
“倘若法庭获准被告保释外出,希望每项控状以5万令吉的高额保释金,并附加条件。”
被告代表律师V. 昔葛仁为被告求情时表示,被告是一名罗里司机,每月收入3000令吉,育有3名孩子。
“被告自去年5月以来就没有和孩子同住,目前居住在波德申亲戚住家;同时,在得知被追捕时向警方自首。”
因此,芙蓉地庭最终获准被告保释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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