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湖14日讯)一名男子在4年前对2名年幼亲生女儿进行性骚扰,在斗湖地庭被判处12年监禁及鞭刑9下。
现年37岁的被告,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于乌玛斯园坵住家内,分别对当时年仅10岁与8岁的两名亲生女儿实施性骚扰。
斗湖地方法官阿末费扎裁定,控方证明被告在《2017年儿童性罪行法令》第14(a)与14(b)条文下所犯的3项罪名成立。
控方副检察司哈兹万在庭上促请,法庭考量公众利益及被告是两名受害人父亲的身份,要求法庭判处最严厉刑罚,以反映案件严重性并给予社会震慑。
法庭最终判处被告每项控状4年监禁与3下鞭刑,3项刑罚分期执行,使总刑期为12年监禁与9下鞭刑。刑期自2023年7月18日被捕之日开始计算。
此外,法庭也下令,被告必须在服刑期间参与心理辅导与康复计划,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为期3年的警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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