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15日讯) 历经5年的审讯,马六甲高等法庭今日宣判三名男子在毒品案中罪名不成立,当庭获释,三人重获自由!
马六甲高庭法官拿督安森查尔斯今日在聆听控辩双方的陈词后,基于辩方成功挑起合理疑点,加上证人口供有出入,因此宣判被告们无罪释放。
案件被告分别是首被告卡玛阿里、次被告慕斯达法慕沙以及第三被告哈费兹,他们共面对2项贩毒控状,三人为同乡友人关系。
第一项控状指出,被告们于2019年5月19日约凌晨2时50分,在瓜拉双溪峇鲁的一间住家,被发现贩运12克的海洛英及5克的单乙酰吗啡(Monoacetylmorphine)毒品。
被告们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B条文下被判刑,及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并至少鞭刑12下。
至于第二控状则指,被告们在上述同样日期、时间以及地点,拥有8.49克的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毒品,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A(1)条文下被判刑,及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此案从2020年开审至今,已经传召8名证人出庭供证。

承审法官指出,辩方成功挑起案件疑点,即在第一被告口袋找到的毒品(藏毒案)跟在住家找到的背包里的毒品(贩毒案)已经掺混一起。
“第一被告身上的口袋有毒品,而被搜到的毒品全放入同一个背包内,未有第一时间在现场作出标记,而是回到警局后才进行标记。”
“在背包找到的毒品以及在口袋找到的毒品,若放在一起,已根本无清楚分辨毒品是从哪里找到。”
此外,法官表示,案件证人即展开突击行动人员的证词有出入,因为主要的行动人员声称,把所有的毒品放到背包中,回到警局才做标记。
“惟另一参与行动的证人却指,搜到的毒品曾放到另外一个塑料袋中,而有关塑料袋是装著在口袋搜出的毒品,这显示证人们的证词出现分歧。”
“控方未能在案中提供有力表面罪证,同时无法解释疑点,我接纳次被告的结案陈词,为此裁定所有被告们当庭获释。”
此案主控官为纳兹里副检察司。首名被告的代表律师为张荣金,次被告代表律师是麦嘉强,第三被告代表律师则为安德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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