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9日讯)四名男子涉嫌联手恐吓一名男子并勒索1万8000令吉,今早在推事庭否认有罪,获准各以7000令吉保释候审。
四名被告分别为36岁的维兰、22岁的罗翰拉、21岁的尤瓦拉詹及22岁的斯瓦,他们被控于今年3月21日凌晨12时30分,在牛汝莪Desa Air Mas公寓第2C-10-10单位内,联手向55岁男子普拉巴卡兰进行恐吓,声称若不交付现金将遭警方逮捕,导致对方被迫交出1万8000令吉。
控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84条文(勒索罪),并结合第34条文(共同犯罪)提控,罪成可判监禁不超过10年,或罚款,或鞭笞,或任何两项兼施。
副检察司赛艾拉建议,对每名被告设定8000令吉保释金,并申请禁令,禁止接触受害者及证人。
辩方律师普兰则以四名被告皆面对财务压力为由,争取较低保释金。他指出,第一被告Veeran为无业人士,已婚并育有3名子女;第二被告罗翰拉为月薪1500令吉的保安员,需抚养双亲与妻子;第三被告尤瓦拉是学生;第四被告斯瓦为月薪2000令吉的保安员,尚未婚。
推事依情酌情裁定,允许四人各以7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案件定于4月28日过堂以移交相关文件。
另一方面,第二被告罗翰拉今早也在第三推事庭面对两项额外指控,即非法持有仿制手枪及冒充警察。他对两项控罪皆不认罪。
控罪指出,案件发生于与上述勒索案相同时间、地点。罗翰拉被控违反《1960年武器法令》第36条文,罪成可判监禁不超过一年、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另依《刑事法典》第170条文(冒充警察)被控,罪成可处不超过两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一被告维兰亦面对相同的冒警控罪。
副检察司达希尼建议,对罗翰拉每项控罪各设定6000令吉保释金;对维兰的单一控罪建议同样金额保释。
推事纳杜拉顿最终裁定,罗翰拉以总额1万2000令吉及维兰以6000令吉保释。案件展延至5月22日过堂以办理文件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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