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4日讯)33岁华裔商人因涉嫌贩毒及拥毒,今日被提控5项罪名,由于控方须等待化验报告出炉案件,展延至明年2月3日过堂。
被告谭政旭(译音,33岁)今日在新山推事庭面控,根据第一至第四控状,被控于11月3日,晚上约9时45分,在新山士姑来丽宁镇乌达玛37路的民宅内,贩卖重达14万9581克的爱他死粉末、6998克的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3000克的硝甲西泮(一粒眠),以及6110克的克他命。
被告的上述行为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2)条文,并可在此法令第39B(2)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刑罚为死刑或终身监禁,以及鞭笞不超过15下。
此外,被告也被控拥毒,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2(2),并可在第12(3)项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聆听上述控状后,表示明白。
由于贩毒案属于高庭审理权限,因此推事庭并没有进行认罪与否的环节。
承审上述案件推事是希达雅图,案件主控官则是西蒂爱莎副检察司,被告没有聘请代表律师。
由于被告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条文下被控,因此不获准保释。
推事基于须等待化验报告出炉,谕令案件展延至明年2月3日过堂。
与此同时,被告谭政旭在另一个推事庭面对贩卖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的提控。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11月3日,在新山五福城苏特拉埔莱2/2路售卖100克毒品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被告的上述行为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此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
被告聆听控状后,在承审推事沙雅米尼面前表示明白,由于此案属于高庭审理权限,因此推事庭并没有进行认罪与否的环节。
案件主控官是诺阿菲卡副检察司,被告没有聘请代表律师。
由于被告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条文下被控,因此不获准保释。
推事须以等待化验报告出炉,谕令展延至明年1月15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