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12日讯)涉及以铁质勺子烫女童手部造成灼伤,19岁女托儿所助理今早在芙蓉地庭面控4项罪行时,皆否认罪行。
被告布特丽慕琳今早在芙蓉第二地庭面控2罪后,获准以4万令吉担保外出,但在第一地庭面控2项罪行时,不被获准担保外出;有鉴于此,被告最终无法担保外出候审。
此案展至今年10月18日过堂,让被告聘请代表律师,且等待受害者医药报告及调查报告。
面对4项控状的被告布特丽慕琳,被控于2024年8月份,在芙蓉一家托儿所任职助理期间,涉及以铁质勺子烫女童手部造成受害者被灼伤,因而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31 (1)(a)条文。
在此条文下被控者,一旦罪成,可罚款最高5万令吉、坐牢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
第一及第二地庭主控官莎米米副检察司及诺阿丝哈副检察司,皆向地庭法官作出不让被告保外的建议,并以避免被告骚扰受害者家人或有更多孩童受到伤害为由。
被告在求情时指出,本身在托儿所是一名助理,协助照顾孩童们,并指每月只是领300令吉津贴,并没有任何薪资。
同时,她也称自己患有手疾、背部及头部疼痛,尚需要到医院做检查。
因此,她希望法官允许她可担保外出。
无论如何,第一地庭法官米尔苏莱曼在聆听被告求情后,接纳主控官的建议,不允许被告担保外出;而第二地庭法官拿汀苏丽达则获准被告每项控状以2万令吉担保外出,即共4万令吉,且每月必须到警局报到一次,并交出护照让法庭保管。
不管如何,鉴于被告在第一地庭不允许被担保外出,因此,她需要被扣留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