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一名拥有副警监级别的高级警官今日在地庭被指控收受1万令吉贿赂,以终止调查去年一家公司违法募捐的案件。
现年43岁的被告刘来泉(译音),在法官阿旺克里斯那达面前聆听宣读2项指控后,表示不认罪。
根据指控,被告事发时在梳邦再也警区总部任职,从一名57岁的印刷公司老板收受1万令吉现金贿赂,终结调查其员工,原因是触犯1947年沿户募捐法令第32(2)条文。
为此,被告因上述行为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判罪刑。
一旦罪成,可判处最高监禁20年,并罚款不少于贿赂的5倍或1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
同时,被告还被指控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贵重物品或礼物),一旦罪成,可判处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控状,被告于去年11月6日约下午4时18分,在位于梳邦再也某知名连锁咖啡店犯下上述罪行。
据透露,被告早前在莎阿南警区总部任职。
主控方由副检察官安妮斯负责,而被告则聘请塞米尔做代表律师。
最后,法庭允准被告以1万令吉保释金,附加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同时,被告每月初需到雪州反贪局办公室报到,同时交出护照给法庭保管,禁止与任何控方证人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