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打峇鲁21日讯) 一名40岁男子因支持恐怖主义并拥有与“伊斯兰国”(IS)组织有关的物品,今天被带上法庭面控4项罪名。
根据第一和第二项控状,被告聂莫哈末沙拉胡丁,被控于2024年6月10日早上9时15分在哥打珍宝一间住家,在三星Galaxy J7 Pro手机中被发现拥有恐怖主义物品,当中包括1020张图片、26个视频和321篇文章,这些文件都是以便携式文件格式(PDF)保存。
此外,被告也在另一台型号为 Oppo A16K的手机,被发现以同样的文件格式,储存378张图片、36个视频和244篇文章,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B(1)(a)条文,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最高监禁7年,或罚款并且充公相关物品。
第三项控状是,被告被指于 2024 年 6 月 10 日晚上 10 时 15 分武吉安曼警察总部被发现以 “Ahmad Saif Al-Islam Il ”的名义,在面子书上支持伊斯兰国恐怖组织。
第四项控状是,被告被控于2024年6月10日在哥打珍宝一间住家,通过“伊斯兰国”领导人阿布哈夫斯哈希米举行宣誓仪式,承认自己是“伊斯兰国”组织的成员,以支持该组织。
第三和第四项控状抵触,触犯刑事法典第130J(1)(a)条文,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终身监禁或最高不超过30年监禁,或罚款并可充公任何用以进行此罪行的财产。
此案主控官为沙菲克哈西姆副检察司,被告没有委任代表律师辩护,法官允许此案转移至吉隆坡高庭,并于8月19日审理。
根据早前报道,聂莫哈末沙拉胡丁曾因藏有与伊斯兰国恐怖组织有关物品,在柔佛遭到逮捕后遭到判刑,面对3年监禁刑罚直至2020年才出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