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8日讯)一名失业汉蹲守在银行附近,以行善之名助长者提款,却伺机偷龙转凤调换事主银行卡以盗取钱财,涉案金额高达逾5万令吉。
43岁的被告山希尔是在今日被带往麻坡第一推事庭面控,并面对了9项控状,被告在俯首认罪后,被判监禁91个月、6下鞭笞以及罚款5500令吉。
根据控状,被告是在5月11日及6月1日至3日期间,在麻坡人民银行不诚实盗取受害者旺阿兹(67岁)、玛哈迪(68岁)以及玛丽雅(70岁)的财物,损失金额分别为7500令吉、3万3750令吉以及2750令吉。
被告也被控在3月16日早上11时,在巴冬国家储蓄银行盗取一名女事主的钱财,金额为7780令吉。
被告上述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5年或罚款以及鞭笞。
与此同时,被告也因为涉嫌在4月29日早上8时15分破坏砂香街大众银行提款机的读卡机,以及6月1日早上10时53分,使用摩哆坐垫皮插入提款卡缝口。
被告行径导致机器无法操作,令银行分别亏损1412令吉以及788令吉的维修费,触犯了刑事法典第427条文(蓄意破坏),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1年及不超过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犯案累累的被告在6月15日至23日期间遭警方传召助查案件,却谎称自己是印尼籍人士,提供虚假资料阻碍警方的调查工作,抵触了刑事法典第177条文。
他在今日面控时全程低著头并不停点头认罪,在法律援助局律师哈菲查离庭后,亲自向推事法丁达丽拉哀求将判刑减至最轻,因为他坐牢后仅剩下妻子独自照顾10名子女,其中7人尚在求学。
被告最终被判监禁91个月、6下鞭笞以及罚款5500令吉;但有鉴于所有刑罚同步执行,被告仅需要坐牢15个月、鞭笞6下及罚款5500令吉。
另一方面,被告的另外两名同谋,同样在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下被控,被推事谕令他们释放并不等于无罪。
两名同谋分别是沙夫安(31岁,保安人员)以及罗斯兰(43岁,割草工人),他们被控于6月15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在麻坡警区的尿检结果对毒品呈阳性反应,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
推事允许两名被告以1500令吉以及1名担保人作为保释候审的条件,案件将择定于8月15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