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11日讯)涉嫌支持“伊斯兰国”(IS)恐怖活动包括藏有爆炸物,一名工厂操作员于太平地庭面对3项控罪,法官拒绝被告保释,并定在7月11日为案件过堂。
被告是慕哈末阿毕扎卡西(28岁)今天在太平地庭,聆听通译员宣读3项控状后,向法官娜比莎点头表示明白控状内容,法庭没有作认罪与否的纪录。
根据第一控状,被告于2024年1月28日至5月15日期间在峇眼色海色海再也花园,藏有爆炸物,以支持“伊斯兰国”恐怖组织活动。
第二控状,被告于上述时间及地点,“小米”手机内被发现拥有9个与恐怖组织活动相关的视频及5篇文章。
第三控状,被告于上述时间及地点制造爆炸物,准备展开恐怖活动。
被告的行为已抵触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1)(a)条文、第130JB(1)(a)条文,以及第130JD(1)条文。
法官拒绝被告保释,并将案件定在7月11日过堂,以提呈化验报告。
此案检控官是鲁丽扎副检察司及丽娜哈妮妮,而被告没有聘请代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