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10日讯)于2021年发生在沐胶的印尼男子持巴冷刀致死同乡,今日被判谋杀罪名成立。这名印尼男子逃过死刑,被处以30年监禁及12下鞭笞的刑罚。
控状指,被告砂哈胡迪于2021年4月7日早上6时在沐胶一员工宿舍,致死一名同乡慕可利斯。
被告此举抵触刑事法典302条文,谋杀罪控。在该条文下,在废除强制死刑后,赋予法庭裁决权,一旦罪成,可判处死刑,或坐牢30年至40年;若未判处死刑者,打鞭不少于12下。
惹怒被告失去理智
法庭在判词中指,据被告在自辩中的证词指,死者指控被告及被告的后代对他(死者)施展降头,因此向被告突然进行挑衅,并而导致被告失去自我控制,致死死者。
法庭在考量和仔细分析被告自辩时的供证、考虑到被告的种族、宗教和背景等因素,法庭认为死者对被告上述的指控,并没有导致被告所说的处于那般激动和失去自我控制,从而攻击并致死死者。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根据被告的证词,当天早晨被告和死者在共用的员工宿舍中,死者指控被告练习降头术,尽管被告反驳死者,但死者依然反复重复该项指控。
法官指,被告指当时他离开了现场,但后来却持巴冷刀返回员工宿舍袭击了死者。若被告真的是因为死者的指控而失去控制对死者进行暴力行为,那么被告应该在当天早上指控刚发生的时候就做出相应反应,而不是后来才才去行动。
因此,法庭认为被告的行为并非因为死者对他练习降头术的指控而情绪失控,而是出于其他的动机。
他指,根据被告的证词,被告并未因死者的指控受到严重挑衅,甚至被告为自己反驳后还受到死者反复重复也没有当场做出相应的反应,反而还回应了死者的邀请,即去清真寺宣誓。
法庭认为,死者的有关“挑衅”不能被称为‘突然’,当时被告有机会通过前往清真寺或参加园丘工作,来避免与死者做进一步的对抗。然而,被告选择持巴冷刀回到员工宿舍袭击死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似乎是在策划对死者的报复,而不是在严重且突然的挑衅下行动。
法庭考量了被告自辩时的证词,法庭不相信一个与被告同样种族、宗教、背景和社会的平常人,在面对类似情况或指控时,会因此激怒以至于失去自我控制。
经考量控方和辩方证人的供词后,法庭指被告在自辩过程中没有成功挑起任何合理疑点。因此,判处被告谋杀罪名成立。
被告的辩护律师蓝宾锡向法庭表示,其当时人并没有在有预谋的方式下犯罪,尽管他手持巴冷刀,但被告却给了死者撤销对他(被告)指控的机会。
律师也指,其当事人当时自首后也遭到其他印尼工人殴打,当时如果不是因为警察的介入,其当事人可能当场会被打死。
律师指,其当事人的罪行并不严重到可以以邪恶和凶残来形容,且他在自首时也遭受到严重的殴打。依据该情况,其当事人以判处30年监禁及12下鞭打是合适的。
负责此案的副检察司为马克肯尼斯内托。此案的发生,无论何人都无法将逝者带回其家人和爱人的身边。任何监禁期都无法弥补逝者的家人和朋友所遭受的损失,和能够减轻被告所造成的损失。
他指,判决必须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和阻止他人犯罪的必要性。被告的罪行应被判处死刑。
法庭在考量了控辩双方的陈词,考量了被告犯下罪行的严重性、案情和公众利益,处以被告30年监禁,以及12下鞭刑,刑期从逮捕日,即2021年4月7日开始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