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18日讯)新加坡籍男子与同居女友在麻坡一间公寓停车场被发现拥有毒品,男子面对两项拥毒控状,俯首认罪后,分别被判监禁11年和2年,以及鞭笞10下,其友女获控方撤销控状,当庭释放。
男被告黄隆志(48岁,推销员,译音)和女被告曾怡珍(译音)原被控贩毒罪,昨日在麻坡第二高庭面控时,控方突然递交一份交替控状,改控两名被告持毒罪。
男被告聆听通译员以华语念出两项控状后,俯首认罪。
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与同居女友被控于2020年10月26日,上午10时15分,在位于麻坡哈芝再益路的一座公寓停车场被发现持有净重88.06克的甲基安非他命。
上述行为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A(2)条文及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判刑。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终身监禁,或坐牢不少于5年,及鞭笞至少10下。
第二项控状指,被告在相同地点及时间被发现持有净重30.37克的植物材料溶液,包括精神药物四氢大麻酚。上述行为抵触1952年药物法令第30(3)条文被提控,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0(5)条文下被判刑,与相同法令第34条文同读。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罚款不超过一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4年,或两者兼施。
案情显示,案发时,麻坡警方驾驶巡逻车在麻坡哈芝再益展开巡逻时,发现被告驾驶的汽车快速驶向公寓停车场。警方追上前,要求被告打开后车厢,取出一个篮黑的箱子,发现盒内装有多包用塑胶袋包装的毒品。
被告载有一名女子及一名女童,警方逮捕车上的女子,并把毒品送到新山化验。
承审麻坡地庭司法专员苏莱雅古玛宣判,男被告第一控状坐牢11年及鞭笞10下,第二控状坐牢2年,两项罪名刑期同时执行,刑期从2020年10月26日被捕日开始算起,这意味被告只须坐牢11年及打鞭10下
女被告获控方撤销指控后,当庭获释。
此案主控官是布特拉阿米鲁副检察司,黄隆志及曾怡珍辩护律师分别为杰华苏皮亚及R.K.峇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