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3日讯)保全人员与妻子离婚后,向同住的14岁亲生女儿伸魔爪,直至社会福利局官员在一次家访询问少女近况,揭发他三度性侵女儿。
58岁被告今日上午在麻坡地庭面对3项性侵控状。
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被控于去年4月24日,上午约10时,在麻坡五马路住家触摸14岁女儿胸部。
第二项控状则指,被告被控于今年2月某日下午约4时,在麻坡五马路住家停放摩哆处亲吻女儿嘴唇。
第三项控状指,被告被控于今年3月16日,晚上约11时30分,在麻坡五马路住家亲吻女儿嘴唇。
被告上述行为触犯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4(a)条项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14条文下被定罪,及与相同法令第16(1)(可信任的人性侵)条文同读。
在2017年性侵害儿童罪案法令14(a)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不超过20年,另须施以鞭笞。
在相同法令第16(1)条文的附加刑罚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不超过5年和鞭笞不少过两下。
根据受害者报案书内容,受害少女的母亲离婚后,要求社会福利局把儿女监护权交给予她。社会福利局官员在一次家访时,询问受害少女近况,揭发少女多次被狼父性侵。随后,社会福利局官员向麻坡警区投报,警方于3月26日逮捕被告。
被告今日被提控时,对于上述指控皆否认有罪,并以家庭负担及患有心脏病,要求法官从轻发落。
此案主控官丹尼尔副检察司表示,由于案件涉及儿童遭性侵,被告与受害少女是亲生父女关系,再加上少女目前已交由福利福利局监护,不建议法官让被告获准保释。
由于受害少女未成年,为了保护受害者,承审麻坡地庭法官阿布峇卡批准控方要求,不准被告保释,并谕令案件展延至5月6日过堂,让被告委任代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