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0日讯)一名39岁商人为了躲避执法人员对其偷电行为的执法,而二度贿赂国能公司职员,今天在怡保反贪庭对2条控状俯首认罪,被判罚款2万令吉,如未能缴付,就需监禁2个月取代。
依据控状,被告山德拉锡加分别于2021年3月1日傍晚6时10分,以及2021年4月8日傍晚5时50分,在太平一间酒店的停车场和一间咖啡厅,透过一名男子给予国能职员3000令吉和3500令吉。
被告给予贿金原因是要求国能职员不对其在商业单位抵触1990年电力供应法令第37(3)(a)的偷电行为采取执法行动。
被告行为皆抵触刑事法典第214(献议赠予或归还钱财以换取掩护罪犯)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聆听控状后认罪,主控官玛兹雅和莫哈末帕米向法庭提呈案情、案件文件和证据包括一叠钞票。
法官拿督依布拉欣最终判决被告各项控状罚款1万令吉,2项控状总额2万令吉,否则没法缴付罚款,则每项控状监禁1个月取代,。
同时,法官也判决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40(1)(a)条文下充公8000令吉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