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7日讯)大马泰裔物流送货员在4年前涉嫌运毒及拥毒案,今日因控方无法出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罪,新山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宣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34岁的阿努坤(译音)听闻判词后,喜不自胜地离开高庭,并向代表律师蔡学捷及黄鸿铭握手致谢。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2020年6月28日晚上10时25分,在新山武吉盛荣(Bukit Senyum)的一座公寓前,贩运908.72克甲基安非他命,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与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
被告也被控在相同日期、时间及地点,拥有21.51克的亚甲基二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毒品,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A(1)条文下被判刑。
第三控状则指被告,在相同日期、时间及地点,拥有399.65克依替唑仑(etizolam),抵触1952年毒药法令第30(3)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0(5)条文下被判刑。
案情显示,巡警是在2020年6月28日晚上10时25分,于新山武吉盛荣一座公寓保安亭前,发现被告当时坐在一辆开著引擎和汽车大灯的第二国产迈威轿车内,于是下车截查他。
当时,被告告诉巡警,他是在等人。因此,警方依程序检查被告的身份证并搜身,包括查看被告身上背著的黑色皮包,当时,皮包内并未发现违禁品。
不过,当巡警进一步检查被告驾驶的迈威轿车时,却在前方乘客座底下发现一个装著6个小盒子的纸袋,经检查,发现了里面装著各类毒品。
随后,警方便将被告逮捕,并于同年7月7日将他提控上庭。
被告律师蔡学捷指出,在审讯期间,控方一共传召了7名证人,而此案主控官为阿兹兰副检察司。
他说,今日案件在新山第一高庭下判时,法官拿督阿布峇卡针对上述判决的一个重要理据,即是被告当时驾驶的迈威轿车实际有其他的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