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一名前公司董事因涉嫌挪用总额达10万令吉的公司财产,今日在吉隆坡地庭面对三项控状时,表示不认罪。
地庭法官诺丽娜裁定本案将在本月15日过堂,以让控方提交相关文件。
根据控状,这名前公司董事在2017年7月14日至15日期间,在公司与Mash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ervices 有限公司签署合资协议后,在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下,将高达10万令吉的金额,共20笔现金存款交易和1笔资金转帐,汇入自己的银行帐户中。
被告也因此触犯2016年公司法第218(1)(a)和第218(1)(c)条文,而被控吉隆坡地庭。
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218(1)(a)条文规定,任何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或批准,公司董事或高层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而第218(1)(c)阐明,任何公司董事或高层不得在未经股东大会的统一和批准下,利用其职位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使公司遭受损失。
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处不超过5年监禁、或不超过300万令罚款、或两者兼施。
大马公司委员会今日也发文告提醒所有公司董事,切勿滥用公司资源,来达到目的。
“倘若任何人违反大马公司委员会监管法令下的法律,我们将采取一切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