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13日讯)涉及致伤11个月女婴的托儿所保姆,今早被押往芙蓉地庭面控时,否认罪行。
被告在聆听翻译员念出虐童控状后,向芙蓉地庭法官米尔苏莱曼否认有罪,较后获准以7000令吉担保外出,案展3月13日过堂,并要求控方提呈医疗报告。
67岁被告诺姗依斯迈被控于2024年2月5日,早上7时47分至7时59分之间,在汝来迪沙珍巴卡一间托儿所内掌掴11个月女婴的脸部导致受伤,因而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
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最高20年或两者兼施。
主控官莎米米法哈娜副检察司提出2万令吉保释金,同时,要求法庭下令禁止被告骚扰受害者或受害者家人。
被告代表律师为法律援助律师A帕迪班。
根据汝来警区主任阿都马力早前文告指出,警方是于2月6日,傍晚6时12分接获一名20余岁的巫裔女子投报,指她11岁的女儿在汝来一个花园住宅区的托儿所遭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