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3日讯)2019年电召车司机遇害案的被告声称,案发当时记不起来自己曾经杀人。
被告在亚庇高庭被问及案发当时的情景时,答案大多是“我不记得”。由政府委派的辩护律师末阿利纳兹拉多次问被告案发经过,得到的答案大多是“我不记得”。
律师的提问包括,坐车到了斗亚兰发生何事、到了案发地点的甘榜发生何事、可否记得坐电召车当日发生何事、抵达目的地后当时有无下车,不过答案全都是“我不记得”。
根据控状,被告(无证件人士)被指控在2019年5月25日凌晨4时至5时期间,在斗亚兰惹兰马拉巴亥路边停下的一辆国产宝腾赛嘉车中,谋杀当时27岁的司机莫哈末哈纳菲,触犯刑法302条文(谋杀罪)。
被告昨天在庭上告诉承审法官水沈大卫,他案发前喝醉酒,只是记得自己去了里卡士湾海滩散步。案情显示,被告案发当晚和另一名男子一起,两人过后一同被控谋杀。惟,后者在去年5月案件开审前,被不等同无罪释放,转做控方证人。
被告昨天也在公堂上回答律师说,记得这名控方证人到了目的地后下了车,自己则留在车上,但什么也没做,没去动司机,也不记得司机是谁。
被告也表示,不曾看到这名证人和司机打斗,没看到司机遇害,但记得看见司机坐在乘客位上,不知道是生是死,自己在后座所以并不知道。
法庭择定3月19日聆听控辩双方对先前的陈情做进一步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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