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湖22日讯)斗湖一名30岁的男子,承认于去年7月26日在酒精影响下驾驶,并被判监禁6个月和罚款10,000令吉。
苏布拉尼伊布拉辛在推事唐史提温马兰君面前承认有罪;他被控触犯1987年道路交通法案第45A(1)条款,可能根据同一法案受到处罚。
根据指控书,被告在凌晨1时45分在丹绒巴都路驾驶车辆时犯了罪。
呼吸测试显示,被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允许的限制,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50毫克。
事发时,被告刚从一家夜店离开;抵达事发地点时失去了驾驶控制,撞上了四辆停在路边的车辆。
法庭还命令如果被告未能支付罚款,将判其入狱一个月,并暂停驾驶执照两年。
检方由助理警监琼·李主持;被告未由律师代表。
在辩论中,琼·李要求法庭判处重刑,以对被告进行教育和警示。
她说:“考虑到公众利益以及由于酒后驾驶可能发生的许多风险,这样的严厉判决可以提醒被告和其他驾驶者。”
“被告受酒精影响驾驶,失去控制导致他撞上四辆停在路边的公共车辆。”
“在斗湖,醉驾案件也在增加,因此更高的刑罚可唤起对被告和其他驾驶者的意识和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