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8日讯)涉及收贿800令吉的4名警员,今日被控上芙蓉地庭面对索贿及收贿2项罪行时否认罪名,各获准以3500令吉保外。
4名被告莫哈末依克万沙菲(27岁)、莫哈末沙哈(34岁)、莫哈末阿迪比(27岁)及莫哈末鲁再尼(34岁),向芙蓉地庭法官米尔苏莱曼否认罪名后,获担保外出,案展今年12月12日过堂。
4名被告皆隶属森州淡边利民济警局,首项控状被控于2023年10月24日,午夜12时,在利民济警局向36岁受害者索取3000令吉贿赂金,作为释放其涉及拥毒的2名儿子的酬劳,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
次项控状被控于2023年10月24日,下午3时,在利民济警局接受36岁受害者800令吉贿赂金,作为释放其涉及拥毒的2名儿子的酬劳,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不超过20年或罚款不少过收贿5倍或1万令吉或视那个数额为高。
主控官莫哈末阿兹里菲道尔副检察司向芙蓉地庭法官要求,让被告每人以1万令吉担保外出,且每月须有一天到马六甲反贪会报到一次。
较后,4名被告代表律师阿兹鲁祖奇菲在为被告求情时表示,被告薪资皆逾2000令吉,且已婚及拥有一名至3名孩子,同时,也要负担父母生活费及医疗费,因此希望能够减低担保金。
芙蓉地庭法官米尔苏莱曼在聆听双方要求后,获准4名被告各别以3500令吉担保外出,且每月须有一天到马六甲反贪会报到一次,直到案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