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31日讯)发生于2020年阿曼路行李箱藏尸案,涉案的一对夫妻今被判谋杀罪名成立,判处绞刑。
承审法官拿督陈锡荣宣判时表示,对案情感到震惊,也是震惊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人。
两名被告分别为41岁萧姓女子和锺姓男子。他们这夫妇被控于2020年10月4日晚上10时至2020年10月6日早晨6时,在东山路一屋子谋杀一名当时年龄为37岁的女子邢妙音(译音)。
两人行为抵触刑事法典302条文,并与相同法典34条文同读,因而在谋杀罪名下被控。
根据当时的警方案情,2020年10月6日早上6时45分,在阿曼路路旁发现了一宗行李箱藏尸案。女死者被发现时,尸体暴露在行李箱外,双脚则在行李箱内,且行李箱当时是打开的。
据悉,女死者是在东山路一住家房间内丧命,之后被装入黑色行李箱里,载到阿曼路,弃于路旁。
两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分别为叶海量及王连义。
法庭今在判词中指出,辩方在自辩程序中并未挑起任何合理的控方案情疑点,因此两名被告谋杀罪名成立。
鉴于两名被告对死者虐待和残暴行为,法庭根据修订后的刑事法典302条文,对两名被告判处绞刑。
承审法官拿督陈锡荣判词中指出,法庭在考量及权衡了数项因素,以对被告犯罪成份进行审查,即(一)事发地点死者的伤势是故意造成的,并非自杀;(二)法庭接受死者同行(卖淫者)的证词,即她目击被告对死者频繁的攻击,原因是死者无法在卖淫活动中,赚取足够的钱,来偿还她(死者)已过世丈夫的债务;(三)案发现场发现有死者DNA的血迹;(四)被告(锺氏)指,被告(萧氏)蓄意对死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如反复的将死者的头部撞向墙壁,然后用一条红色毛巾勒死。
法庭在考量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后,确信被告在辩护中所提出的一系列未经证实的否认,没有挑起合理的控方案情疑点。
法官陈锡荣在判词中指出,根据刑事法典300(c)条文及相同法典34条文,裁定两名被告谋杀罪名成立。根据2023年废除强制死刑法令,对刑事法典302条文进行了修改,赋予法庭裁量权,其中规定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30年至40年监禁,如果不被判处死刑,须施以鞭笞不少于12下。
法庭在考量了辩方律师的求情和副检察司的陈词后指出:“多年来,你对受害者及其十几岁的女儿施加了酷刑、恐惧和身体虐待。你以卖淫的收入为生,当她收入不够时,你对她施暴。你还准备以放贷人的身份,让死者的女儿卖淫,以获取你们的金钱利益。”
他指,受害者惨死,在其尸检报告中指出,死者的头部受到钝器创伤,这与她的头部被猛烈撞击墙壁是一致的,在经历所有的暴力之后,她被勒死。
“民间社会很难相信,今天的社会还存在这样的虐待行为。”
他指出,在这起案件中,法庭能找到的唯一怜悯,就是死者的女儿已经成功摆脱了两名被告的心理和身体上的虐待,死者现在也解脱了两名被告的暴力和折磨。
法官认为,此案殴打事件并不是一次偶然发生的,有证据证明这种暴力行为,已经持续了很长的时间。因此很难将这起谋杀案视为无意的。
“而且死者遇害后,两名被告将死者装入行李箱,并抛弃在路边,此举不可能独自一人完成的,而是必须由两名被告共同完成。”
“鉴于你们对死者的虐待和残暴行为,我别无选择,只能根据修订后的刑事法典302条文,对两名被告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