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25日讯) 一名印尼籍男子因持有他人大马卡长达10年,今日在爱极乐法庭直认不讳,被判处监禁12个月。
48岁的被告哈斯米再诺(鸡肉小贩)因持有住址在沙巴的大马身份证,而被控上爱极乐推事庭。
控状指出,被告于今年7月20日,在甲州国民登记局,被发现持有他人的身份证,触犯1990年国家登记条例第25(1)(e)条文。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庭上承认本身来自印尼,并透过熟识介绍,于2013年在峇株安南批发市场以3000令吉购买该身份证。
来自甲州国民登记局检察官阿末阿米鲁表示,基于被告冒用身份证长达10年,建议法庭给予被告应用的惩罚。
被告在没有代表律师下,恳请法庭免除监禁刑罚,因为他还需要负担妻子、孩子以及在印尼年迈的双亲。
推事沙达仙哈最终判处被告监禁12个月,刑期从今日计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