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4日讯) 两个月前被判贩毒表罪不成立无罪释放的华裔承包商,今日在新山高庭再面对另一宗贩毒案裁决,因控方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53岁的被告黄斯楷(译音)共面对3项控状,首控状指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傍晚6时30分左右,在乌鲁地南烈光镇柏马当8路的一辆第二国产kembara轿车上,贩运84.44克海洛因。
另两项控状则是指被告在上述时间和地点,贩运116.10克的单乙酰吗啡(Monoacetylmorphine)及1707.77克的冰毒。
被告行为皆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贩毒),并可在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判刑。
新山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宣读裁决时指出,控方无法证明被告持有放在轿车引擎盖里的毒品。尽管被告拥有车钥匙却无法证明与毒品有关联,控方也无法联系车主提供更多的证明。
法官随后宣布被告表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主控官为莫哈末沙菲,被告代表律师为莫哈末达勿和韩丽英(译音)。黄斯楷被裁定无罪释放后,步出法庭时向律师莫哈末达勿致谢。
黄斯楷也曾因提控两项贩毒罪,并在4月11日获新山高庭裁定控方证据不足,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