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打丁宜18日讯)35岁残疾男子涉藏毒、非法拥有枪械及开枪射警等多项罪名,今日面控时俯首认罪。
被告莫哈末菲道尔的左腿残疾,今日分别被押往哥打丁宜地庭和推事庭面控,共面对7项控状,皆俯首认罪。
被告在哥打丁宜地庭面对4项控状,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被控于5月10日,凌晨1时许,在停放哥打丁宜一间清真寺旁的车辆内非法藏有一把贝瑞塔Gardone VT型手枪和一把自制散弹枪。上述行为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8条文,最高可被判处14年监禁和最多6下鞭笞。
第二份控状指,被告在上述时间和地点,非法藏有3个12口径弹药筒和4个9毫米弹药筒。
第三控状指,被告于5月10日凌晨2时30分,在哥打丁宜东卡垦殖区(Felda Tunggal)附近一间房子内,非法拥有自制气步枪。
第四控状指,被告在5月10日,凌晨1时许,在停放哥打丁宜一间清真寺旁的车辆内非法藏有一枚12口径子弹。
第二、第三和第四控状,被告被控抵触1960年武器法令第8条文,最高可被判处7年监禁,或最高一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此案主控官是莫哈末伊尔赛德马尔迪副检察司,被告没有聘请代表律师,对于上述4项指控皆认罪。
基于等待化验报告结果,承审法官莎兹琳娜谕令,案件展延至6月15日过堂。
被告在哥打丁宜推事庭面对另外3项控状。第一控状指,被告被控于2016年6月7日,下午3时35分,在边佳兰柏纳华镇的迪沙鲁莲花霸级市场环形交叉路口,开枪试图伤害一名阻止及逮捕他的警员。上述行为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3条文。
第二控状指,被告被控5月10日,凌晨1时许,在上述清真寺路旁拥有重达0.44克的克硝甲西泮(Nimetazepam又称“五仔”)毒品。
第三控状指,被告在相同地点及时间拥有0.90克的大麻类毒品。
此案主控官是阿末凯鲁丁卡立副检察司。被告承认上述罪行,承审推事拉希达巴哈伦谕令,案件展延至7月6日过堂,转交边佳兰推事庭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