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19日讯)一家官联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员涉嫌滥用职权,批准总额41万5397令吉的供应项目给胞弟的公司,遭反贪委会提控2项罪状。
被告是42岁的阿兹迪。首控状指被告于2016年2月4日,身为一家官联公司的首席执行员,在设立于槟城中路的一家公司办事处,利用自己的职权批准其胞弟的公司取得总额22万3586令吉,即为西南区一个公寓装置闭路电视的工程项目。
第二项控状指被告于2016年6月14日,身为一家官联公司的首席执行员,在同一个地点利用自己的职权,批准其胞弟的公司取得总额19万1811令吉,即为西南区一家公寓内部电话通话系统工程项目。
被告是触犯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第23(1)法令,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涉及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被告今日在北海反贪委会特别法庭面控时,否认2项控状,案展5月30日过堂。
被告律师阿拉菲斯代表求情时说,被告刚在一家科技公司担任科技经理,工作属合约性质,每月薪金7500令吉。
他也指被告得承担家计,包括妻子、9岁和1岁的孩子,以及年长生病父母和弟弟的生活费。他希望法官将保释金额减至最低。
法官祖哈兹米批准被告每项控状以1万令吉及1人担保候审,被告须每个月到邻近的反贪委会报到、交出国际护照以及在案件结案前不准骚扰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