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30日讯)3名男女被控持有伪造货币,今日被押往法庭面控,其中一名女被告俯首认罪,被判坐牢10个月,另2名男被告不认罪,获准以每人4000令吉保外候审,案展至5月16日过堂。
根据控状,3名被告,即祖汉(52岁)、卡日(41岁)及诺雅蒂(28岁),被控于3月20日下午4时30分,在峇都丁宜一民宿客房内被发现持有18张100令吉及3张20令吉假钞,触犯刑事法典第489C(持有伪造货币),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监禁。
被告诺雅蒂在槟城推事庭面控时俯首认罪,被告辩护律师谢英顺在庭上求情时指出,随著被告认罪后,节省了各方时间,更何况被告已知错,并承诺不再重犯,因此他吁请推事庭给予最轻判刑。
副检察司努鲁阿蒂佳认为,在衡量被告的判刑时,需要衡量大众利益,同时也需要考量受害业者因为假钞事件所蒙受的损失。
她说,涉嫌拥有假钞也会导致国家经济受到负面影响,而且被告认罪并不能成为轻判的理由,否则更多人不会害怕犯下拥有假钞罪行。
推事努末拉蒂经过考量后,判决被告诺雅蒂监禁10个月,从被逮捕日,即3月20日算起。
至于另两名被告祖汉及卡日则不认罪。努鲁阿蒂佳建议推事,让每名被告以2万令吉保释及1名担保人保释候审。
谢英顺则为被告求情,指保释金只是确保被告出庭,而不是作为处罚被告。
推事努末拉蒂最后允准被告,每人以4000令吉保释及1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每个月必须到警局报到直至结案为止。
另一方面,被告祖汉也在同日面对两项控状,皆不认罪,需以1万令吉保释及2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并定于5月12日及5月16日过堂。
根据控状指出,祖汉在相同时间、地点第4号客房拥有14张100令吉及1张20令吉假钞。
另一个控状则在地庭面控,祖汉被控于3月11日在峇都丁宜一家便利店使用100令吉假钞交易,触犯刑事法典第498B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及罚款。
法官玛兹迪允准被告以6000令吉保释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并定于5月12日过堂。